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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霸占共享汽车被判盗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03 08:56  打印此页  关闭

     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在发现一辆车窗未关好的Smart共享汽车后,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占有使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一审以盗窃罪判处18岁的保安员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鲍某是朝阳区望京某小区的保安。据物业安防主管介绍,鲍某自今年3月中旬起在该公司上班。5月10日11时许,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

    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车窗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壁纸刀将拴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至北京市的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称,他本人并没有驾驶证,在案发当晚,他开车在附近转了一圈,5月11日又开车去了欢乐谷,次日开着这辆车行驶约30公里,到北京香山公园附近找朋友玩,5月13日早晨,他又驾车返回望京,准备将车继续藏在空地处。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据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是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因此判断有人在使用该车,怀疑车辆被盗。为挽回损失,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查找车辆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又在移动,位置在香山路附近沿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车辆并当场抓获鲍某,随即报警。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8万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庭审时,鲍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车辆。“我当时正在考驾照,便起了开着玩玩的心思,拿这辆车练练手。”鲍某解释说,自己并非想将车据为己有,想给车主留纸条或信息,告知车主他会将车辆返还,但还没有留下信息,便被控制。但鲍某对于为何驾车3天都未留信息、信息留给谁、怎么留等问题均无法解释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以秘密手段据为己有意图明显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车辆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节。因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对鲍某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