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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打翻邻座热水杯被烫伤!谁的错?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8-02 11:24  打印此页  关闭

  高高兴兴乘坐高铁出行,却不小心打翻了邻座的水杯,大腿被开水烫伤了,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东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发现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但该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着一个水杯。

  列车行进后,小陆起身脱下外套,脱外套时突然觉得大腿一阵剧烈疼痛,回过神来才发现小孙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小陆的大腿上。

  因疼痛难耐,小陆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后续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

  出院后,小陆联系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小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小陆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小孙对此亦有过错。

  综上,对于小陆的损害结果,荔湾法院酌定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小孙承担50%的责任,遂判令小孙向小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过失相抵”原则也称“与有过错”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依照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有过错时,可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小陆和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小陆的人身损害结果,由小陆和小孙各负50%的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随着各种交通设施和工具的进步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便利,出行频率越来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从小处做起,既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也要注意及时消除和避免各类人身、财产安全风险隐患,既确保安全,又与人方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