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一日,其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他人刮花。因其停放位置属于监控覆盖范围,遂李某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调取监控了解情况。后被告知该摄像头在物业接手时就已经损坏,没有监控记录。因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获得赔偿,李某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向其主张索赔,双方发生争议。
【分歧】
就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车辆系被他人刮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李某车辆的受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小区内安保设备维修养护的义务,在李某无法从实际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就自身存在的违约行为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从该定义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监控系统、电梯、消防、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建立和保存工作。一般而言,对小区的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都会要求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安装的摄像头已知晓损坏,但却未进行维修或更换,而是放任不管,显然其未完全履行好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而李某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内,且属于监控覆盖范围内,因摄像头的损坏增加了李某查找实际侵权人的难度,也加大了其无法获赔的风险。当然,因李某系车辆的所有人,其应对自身财产安全尽到完全的照看保管义务,其将车辆停放小区公共区域时应该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害。
综上,在李某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就其存在的违约行为,对于李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责任比例应明显低于李某自身的责任比例。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谢小燕 胡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