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4月1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张某对王某位于资溪县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20万元。张某作为实际承包方和施工者,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拖欠张某装修工程款8万元,现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要求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歧】
对于本案张某能否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张某能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区分建设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前者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者的家庭住宅装修,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通常情况下,是居住人已经实际占有将要装饰装修的房屋,更应当受到特殊保护。所以,认定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