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系”金融犯罪案是一起利用、操控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类型案件,所涉金融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些罪名所要求的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且往往要求行为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罪名,其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主体。本案认定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作为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同时构成上述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定罪上的逻辑矛盾?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基础在于明天控股具备金融机构实控人的身份,其能够直接支配、操控金融机构。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是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