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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间与减免期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3-03 08:53  打印此页  关闭

   实践中,不少行政相对人都知道“诉讼期间不加处罚款”,但经常想当然地认为诉讼期间就是起诉期限,以致被加处罚款。其实,起诉期限和诉讼期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超过法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再受理。而诉讼期间是指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审理、裁判结案的期间。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例,行政处罚决定中交代的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期间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间。

  关于在诉讼期间为何不计算加处罚款数额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其法理在于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应当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和尊重。行政行为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第一种是行政审查即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期间即审查期间,并不影响行政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稳定,法律规定诉讼不停止执行。这里不停止的是原行政行为的执行,而非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性质是执行罚,故诉讼期间应当中止执行。200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作出《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后该答复精神被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所吸收,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关于在起诉期限内如何计算加处罚款期间的问题。并非所有的起诉期限都全部计算加处罚款数额。开始计算起诉期限的前15天不能计算加处罚款数额,因为这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主动履行期。在起诉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进入诉讼期间的时间应予扣除。如此掐头去尾后的起诉期限才能计算加处罚款数额。具体而言,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注明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行政罚款,或在该15日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自超期之日(第16日)起至起诉之日的期间,将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

  关于加处罚款的减免期限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可见,减免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减免。采取补救措施通常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后果,这里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缴纳行政罚款。关于行政机关减免加处罚款的期限,时间起点应该是加处罚款决定作出以后,因为是否加处罚款也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要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才可以开始申请减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的时间终点是在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前。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星星 杨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