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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促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8-22 09:02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期,中央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举措,根本目的在于优化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4700多万家民营企业,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占到所有类型企业总数的90%以上。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大国竞争和地缘博弈的直接承压者之一就是企业,而眼下正是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结构转型的特殊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内卷化”,而且迎来矛盾释放的高风险期,不少企业因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或法律纠纷,而陷入“治理麻烦”。应当说,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许多企业维权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背景,也是司法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倡导保护民营经济,维护其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并给予平等的法治保障,具体到司法工作,就需要思考司法实践中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只有更新观念,保护才能更有力和更有效,才能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树立尊重司法既判力与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

  之所以尊重既判力,是基于法律的自信和力量,是以裁判公正来树立司法公信力,使裁判稳固而不随意动摇。司法既判力的品行要求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防止权利保护的片面性和极端性。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该始终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秉持好法律标准和法律逻辑,坚守法律底线,使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也应当坚持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对于那些明显违反自由裁量范围、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裁判结果,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救济。简单而言,不能将二者对立,而是应当有机统一。

  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重视知识产权法治统一是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有其规则性和规律性的,大多数案件都有明确的法律“答案”,这是法治统一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些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则需要鼓励探索和尝试。除加强司法解释和完善司法政策外,需要继续加强典型案例裁判的示范效应,总结好典型案例发布经验,完善选择标准和发布制度。选择拟发布的典型案例时要考虑所选择、推荐和发布的案例通常是有代表性、创新性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所确立的规则或方法要有导向性和稳妥性。

  三、注意运用好利益平衡机制,营造创新发展空间

  知识产权是竞争利益博弈的一种平衡机制。知识产权部门法在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同时,亦规定了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制度,要求权利行使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可以说,重视与完善利益平衡制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加理性的重要标志。但也要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把“双刃剑”,保护不足不利于激励创新,保护过度同样会侵占公有领域,阻碍创新。运用好利益平衡制度,就要把知识产权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在司法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范围和侵权行为要件、类型等通常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扩张保护,但法律通常对权利、侵权行为等进行列举性规定的同时,又有概括性规定。对于概括性规定和补充性规定,要严格其适用条件。实践中,适用概括性规范而又不详细论证,造成质疑判决公正性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处理好利益平衡,使其适用符合立法意图,防止过于宽泛的适用抵触立法精神。

  四、注意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平衡的实际,提高保护的整体效能

  我国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和不协调的问题仍然存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不牢,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创力还不足,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同样,反映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案件疑难复杂性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实践中,既有涉及国际前沿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也有些涉及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布局如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等,同时又有大量涉及价值链低端、销售终端的规模性商业维权诉讼,以及其他法律问题简单的案件,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差异较大。面对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新型疑难案件的处理,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塑造中国司法保护新形象。同时,对于一些量大面广的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和法律适用简单的规模性商业维权案件,在这些案件处理时,涉及的诉讼程序、侵权判定和赔偿标准等具体适用问题还比较多,类案的赔偿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要注意避免高额索赔损害创新环境。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国家利益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密切相关,既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也是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工具。首先,要坚持国家利益意识。处理对外经贸法律关系一方面要践行正确义利观,促进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但另一方面要看到,国际政治和国际贸易通常是围绕利益展开的游戏,维护国家利益从来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要充分认识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的国家利益,注意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未来,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更加注重跨界融合创新,对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及其互动与依赖增强,我国仍需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和推进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坚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发展安全。

  六、树立高标准保护意识,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

  当前,国家或地区之间知识产权磋商日益频繁,表现出国家多、层次高、议题广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经贸关系的焦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在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关系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全球贸易的重要表现。首先要立足我国发展实际,丰富完善符合国内创新需求的体制机制,同时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保持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制度衔接。如我国目前正积极寻求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CPTPP代表了当前世界上知识产权领域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规则,加入CPTPP有助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质量发展。但也要注意甄别哪些领域在认真权衡国情实际后,应当遵从通行国际规则、注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因为,涉及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可能涉及国家主权、经济发展等问题,具有既讲规则又要服从国家利益的两面性。与此同时,不能忘记那些具有浓厚历史传统和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涉及传统文化知识、老字号、贴牌加工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注重国情实际和中国特色,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创新和发展为指引,创造性地适用规则。

  最后,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和新技术应用,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出现,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在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共识的前提下,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唯有此,才能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 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