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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三年女儿非亲生 前夫状告前妻赔偿精神损失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0 15:22  打印此页  关闭

    含辛茹苦抚养了三年的女儿,原来并非亲生!这可让北京的王某大为恼火,一纸诉状将已经离婚的前妻刘某再次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并赔偿抚养费支出和精神抚慰金。日前,河北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最终判决小孩由刘某抚养,由刘某补偿王某抚养费11463元,鉴定费3000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王某与刘某于2004年结婚,次年刘某生下一个女儿小花,王某一家人对这个可爱的女孩疼爱有加。因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小花由王某自行抚养。小花在王某一家人的呵护下从呓呀学语到蹒跚学步慢慢长大,但邻居们却经常有心或无意地说这个女孩怎么看也不像王某。开始王某也没当回事,但说的人多了,他自己也发现,这个乖巧可爱的女儿的确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2008年3月,王某一咬牙,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虽然有了心理准备,但鉴定结果还是让他大吃一惊,继而感到羞辱和愤怒,鉴定结论上赫然写着:王某不是小花的生物学父亲。于是,王某聘请了律师,将已回到涿鹿县老家的刘某告上了法庭。

    河北涿鹿县人民法院赵家蓬人民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不是小花的生物学父亲,因此原告对小花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要求变更由被告刘某抚养小花,被告亦同意,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小花的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女,不仅造成其经济上受到损失,更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小花也已回到刘某身边。(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小花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