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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38集播82集 《贞观长歌》引发索酬纠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1 09:27  打印此页  关闭

      拍摄时原定38集的《贞观长歌》经剪辑后实际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了82集。近日,《贞观长歌》的部分演职人员将北京锦绣江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峨眉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按照实际剪辑集数向原告补齐多出集数的报酬。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各原告诉称,各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04年12月11日签订了拍摄36集电视剧《贞观长歌》的合同,各原告担任该剧中演员、副导演等职务。合同签订后开始进入拍摄,因为修改剧本,2005年3月22日,《贞观长歌》剧组与部分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因为剧本调整、修改,原集数为36集,现增加为38集,使乙方工作量增加两集。甲方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增加了人员、设备,建立了C组投入拍摄。同时将原与乙方签订的36集合同补充为38集”。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贞观长歌》拍摄完毕后,被告经过剪辑于2007年4月23日开始播出下部后实际播出集数为82集。被告理应按照实际剪辑集数向原告补齐多处集数的应支付的报酬。《贞观长歌》于2007年4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全部82集后,原告等人即开始与第一被告交涉此事,第一被告称其认可应该给各原告补齐尚欠报酬的事实,但因为销售片子的款项没有收回而至今未付。其他被告为该剧的共同出品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