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买的“荣誉顾客卡”使用时却被告知“礼品卡无效”而无法在网上注册,刘女士以当当网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卡过期并不应等同于卡内余额归商家所有为由,将当当网告上法庭,要求当当网返还预付卡内余额500元。目前,这起涉及日常预付卡使用的新类型案件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8年,原告从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荣誉顾客卡”,卡号为ddb0801a452979923400,该卡性质为预付卡。2009年2月,原告在当当网购买图书时欲使用该卡,却发现无法登陆,网络购买界面显示:“当当礼品卡无效”。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使用卡内金额购买商品,被告均以“该卡已经到期,公司规定预付卡到期,余额不退”为由拒绝。
原告刘女士认为,自己与当当网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该预付卡的相关条款是商家单方面规定的,并没有与原告进行过协商,所以该预付卡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预付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商家当当网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当无效。而且,该预付卡虽然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仅仅是指在该期限内可以在网上购买图书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卡即作废,但是卡作废卡内的余额仍归持卡人所有,并不意味着卡作废后,卡内现金所有权就同时移转被被告当当网所有,现被告以卡过期为由将卡内现金据为己有,属于霸王条款。据此,刘女士将当当网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