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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止步"未能止步 店老板与受伤顾客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1 11:04  打印此页  关闭

    顾客到饸饹店就餐时,通过写有“顾客止步”的门口,穿过操用间进入后院,结果掉入泄水井中受伤。顾客认为饸饹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在泄水井旁做安全防护措施,起诉饸饹店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除已为原告许某支付的医疗费1023元及给付的现金400元外,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158元。

    被告刘某系北京某饸饹店业主。2007年10月11日晚,原告许某与朋友在被告处用餐,许某表示要上卫生间,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后院没有卫生间,同时阻拦其进入操作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许某在被告工作人员离开后,自行通过写有“顾客止步”的门口,穿过操用间进入饸饹店后院,结果不慎掉入泄水井中。事发后,被告为许某支付医药费1023元,给付现金400元。原告之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许某为治伤共支付合理医疗费9342.26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同时造成合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一部。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店里的服务员已告之原告院内无卫生间,并阻拦其进入操作间,但原告将服务员推到一边,强行进入操作间。泄水井旁安有电灯并立有提示牌,操作间门口亦贴有“顾客止步”的标牌。原告的伤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作人员虽然对原告去后院找卫生间的行为予以了阻拦,但没能有效禁止原告到达后院的行为亦未提示原告后院的泄水井对其存在的危险,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饭店的操作间不应入内,其在操作间门口贴有“顾客止步”及服务员进行阻拦的情况下,仍经操作间进入了后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