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收菜籽,将铁制板车停放在路边,谁料行车人一头撞上身亡。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板车使用者王某赔偿原告损失5万余元。
2008年6月3日傍晚,被告王某将铁制板车停放在路边后下地收菜籽。当晚八点多,周某(女)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板车,致周某倒地受伤。因伤势过重,周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周某的家人不服,向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了第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了周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
周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邱某(王某的同居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总损失中的40%,共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应当具有驾驶资格,周某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与被告王某停在路边的人力板车发生相撞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将人力铁板车停在道路边上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损害后果产生的损失可由周某与王某按80%、20%比例分担责任。鉴于被告邱某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