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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水库溺水身亡 水务局已尽注意义务免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29 15:55  打印此页  关闭

    因14岁的朱某私自到水库游泳溺水身亡,朱某的父母以疏于管理为由将水库管理处和水务局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驳回了朱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1日中午,天气炎热。为了消暑,正处在暑假假期中的某中学初二学生朱某与同学相约到距离其所居住的村子2公里外的水库去游泳,朱某的父母知道后百般阻拦,但顽皮的朱某还是趁机溜出了家门。下午3时许,在水库中游泳的朱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经历丧子之痛的朱某父母以水库管理处未在水库周边未设置护栏网和警示标志为由,一纸诉状将水务局和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庭审过程中,水库管理处辩称,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水库管理处每年都会在水库周边及道路两侧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语。而且在每年的暑假前也在朱某生前所在学校向学生发放“防溺水致家长一封信”的宣传材料,明确提出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到水库游泳,避免溺水事件发生。故不同意朱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水务局在辩称,为了防止溺水悲剧发生,水务局在电视台等媒体制作播出了在水库、河道禁止游泳等宣传片,履行了管护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14岁的朱某生前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意识到到水库游泳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作为朱某的父母虽然在朱某预到水库游泳时意识到了不安全隐患,但因其对朱某疏于管理,监护不周,以致发生朱某到2公里以外水库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被告水库管理处已在水库周边及道路两侧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语,且在暑假前已向朱某生前所在学校学生家长发放了“防溺水致家长一封信”,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水务局对在水库、河道禁止游泳等进行了有效的宣传片对故不予,亦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朱某父母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示:暑假临近,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家长亦应对孩子加强必要的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安全防备,提高孩子的安全系数,并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保证孩子在家长的监督下安全度过暑假。同时,社会也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在公共场所和危险地域设置提示语或警示牌,对一些公益性设施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