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丈夫结婚后夫妻恩爱,丈夫对她也呵护有加。但结婚两三年后,她偶然发现丈夫自幼就患有乙肝,但一直隐瞒她,刘某认为丈夫骗取了她的感情。众所周知,乙肝具有传染性,刘某认为自己跟一个乙肝病患者朝夕相处,难免被传染,心里从此有了阴影,两人也经常为此事吵闹不休。后来,她有了离婚的念头,由于丈夫不同意协议离婚,刘某遂以丈夫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起诉离婚。
婚姻自由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但国家从婚姻家庭及后代的身心健康出发,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予以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人类的健康繁衍。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类型,只是笼统地概括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那么,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确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对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三十八条对以上用语给予了定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同时应当注意:有些传染病处于发病期才暂时不能结婚,治愈后还是可以结婚的。从以上规定可以概括得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但对乙肝患者而言,只要正确采取阻断措施,是可以生育健康宝宝的。因为男性肝炎患者对新生儿的影响较小;而女性肝炎患者在怀孕后虽然可能通过母婴传播把乙肝病毒传染给孩子,但通过孕期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对新生儿立即注射乙肝疫苗,且剂量加倍,也可以使免疫率达到85%至95%。以此可见,乙肝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但笔者还是建议乙肝患者等到病情达到“基本治愈”后再结婚,这样,对婚姻和家庭都更为有利。目前两人既已结婚且感情尚好,应该共同积极治疗,以争取两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