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辆机动车撞倒行人后逃逸,倒地行人又遭后一辆出租车拖轧,最终抢救无效致死。究竟由哪辆车来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少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后,超出部分30余万元由后一辆出租车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11日20时许,受害人姜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击后倒地,该肇事车辆逃逸。随后,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拖轧倒地的姜某,最终导致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仅作出确定受害人姜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并且未能查获逃逸的前一辆车。对出租车(即后一辆车)检测时,发现这辆车底有一长2米的血迹拖痕,前保险杠等处有碰擦痕迹。经法医鉴定,姜某系由于右颞部与硬物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将出租车车主、承包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争议随之产生,被告方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并未确定后车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也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后车造成的,即使后车有过错,也应由逃逸车辆和后一车辆根据过失大小分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交警部门未能认定事故责任,但出租车未能证明其驾车将受害人拖轧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且根据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勘查情况反映,也不能排除出租车与受害人存在碰撞的可能性。法院确认受害人的损失合计为35.67万元。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5万元,超出部分由逃逸车辆驾驶人与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逃逸车辆与出租车之间的责任,出租车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逃逸车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