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综合民商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综合民商 >

建筑民工该向谁讨要工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2-01 10:35  打印此页  关闭

                                                凯卫 加志 国友

  李国卫是一直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又到了年末,他打算带着一年辛苦打工的钱回家,但当他找到包工头,包工头却以建筑商未支付施工费为由,让他找建筑商要钱,未料当他找到建筑商,建筑商又以开发商未结清建筑费为由要其找开发商,但开发商又称自己与李国卫没有雇佣协议,因而不能支付工钱。李国卫在开发商、建筑商、包工头间跑来跑去,身心疲惫。

  像李国卫遇到的这种情形其实不在少数,而有些建筑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手段,或者威胁要跳楼,或者使用暴力要建筑商或包工头给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建筑农民工究竟该向谁讨要工钱呢?

  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须严格按劳动法、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民工可向四类主体要求支付工资。

  第一,向约定的支付人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规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其他支付内容。第六条还要求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是集体协商或有合同约定,首先向约定的支付人索要工资。

  第二,向分包人要求。《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开发企业依法确定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依法履行了约定义务,分包人即要承担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法律责任。无论建筑民工最初是否与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或是分包人商谈了具体支付工资的主体,最后都可直接向具备资质的分包建筑企业索要工资。

  第三,向总承包企业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代签。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企业违法分包、未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时,可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第四,向业主要求。《暂行办法》第十条还规定,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就告诉人们,业主拖欠工程款,民工也可要求其垫付工资。

  最后,如上述各方相互推诿扯皮,建筑民工还可依法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将其违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从而促使其发放工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可能会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从建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垫付拖欠的工资。另外,建筑工人也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