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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撞旧病复发 赔偿责任出现争议 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1-01 10:42  打印此页  关闭

律师: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 其赔偿标准以过错为原则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使人感觉突然,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轻则软组织挫伤,重则残疾死亡。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撞者自身原本就有病情,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

  案例回放:

  前不久,周先生与客户谈成一笔业务后从立汤路开车回家。因当时是在主路上,没有红绿灯,车流量又不大,因此周先生开得较快。但是,突然间一个人影闪过,周先生急忙刹车,还是没等车停下,行人就被撞了出去。周先生当即报警并将被撞人黄先生送往医院。

  在医院等候检查时,周先生从黄先生的家人口中得知,黄先生今年56岁,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被撞时,黄先生正在外面散步,为了抄近道,才横穿主路,发生了事故。

  经医院诊断,黄先生为脑栓塞,胫骨骨折等。后经交通队调查,行人黄先生横过机动车道未走行人过街设施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司机周先生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行人黄先生负主要责任,司机周先生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最后,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黄先生起诉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黄先生因自身有高血压、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所以,交通事故并不是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先生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而其伤残程度是由于脑梗塞所致。而通过鉴定表明,黄先生自身存在高血压,高血脂症,并且既往有脑梗塞病史,所以黄先生此次所患脑梗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诱发和加重的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为25%,故法院在考虑伤残赔偿金时考虑了25%的参与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根据2008年时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其赔偿以过错为原则,应按责任大小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构成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则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赔偿数额,也是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鉴定结论中,也有说明,黄先生自身的高血压、高血脂及曾患过脑梗塞也是构成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外伤在伤残等级中参与度只有25%,所以周先生应按照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午报记者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