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来到法院,愤然诉称邻居李婆借款不还,还恶意撕毁借条,请求法院判决李婆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徐伯说,3月25日,他在家整理衣物时发现一张借条,上面载明邻居李婆向他借款4000元。发生借款自己却毫不知情,徐伯估计是母亲在世时以他名义借款给李婆。于是,徐伯手持借条要李婆还款。李婆拿着借条看了一眼说,此款早已还清,只是当时没及时收回借条,说罢两手一撕,借条成了碎纸片。徐伯傻了眼,继而报警。面对警方讯问,李婆承认自己曾向徐伯母亲借款4000元,但一口咬定此款及利息都已归还。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掌握了能证明李婆借款未还的有力证据。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李婆最后同意归还借款。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李婆当即付给徐伯4100元,徐伯自愿放弃借款利息不足部分。
■法官说法
借款人承认借款的,对归还要负举证责任
承办法官说,李婆在警方接受调查讯问时承认了借款并撕毁借条的事实。依照规定,当事人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原告无须举证。这就意味着被撕毁的借条“死而复生”,李婆对借条上的借款本息的归还要负举证责任。
在此,法官告诫,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借款等款项,不要轻易拿借条、结算单等原件向被告催要,可以拿着复印件与债务人比对,以防单一证据的灭失。另外,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不要认为撕毁原件就能逃避债务的履行,相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