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同事之间有意无意的闲言碎语,时常会引发名誉侵权,甚至酿成诉讼。法院已经审结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读者更好地融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有所帮助。
【案例】
郭芹与肖梅同属一家公司文员,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
2010年10月9日,肖梅的男友来找肖梅,肖梅不在,平时爱开玩笑的郭芹想借机捉弄一下肖梅,遂假装不知来人是肖梅男友,闲聊时多次提到肖梅脚踏多只船,进行多角恋爱;时有大款前来接她,关系肯定不正常;在办公室上网聊天,与一些男性言语暧昧等等。当晚,肖梅男友在众人面前说出听到的内容,并与肖梅分手,肖梅受到严重刺激。
【点评】
法院判令郭芹为肖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名誉权是指公民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郭芹出于玩笑,但属于毫无根据的毁谤,已降低肖梅的社会评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徐燕与林晶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在同一家公司任职,因相互竞争,双方关系日益僵化。
2010年11月,公司想在她们之间选拔一名部门主管,两人更是暗中较劲儿。徐燕为达到击败林晶的目的,在公司同事中散布林晶在大学期间曾与两名男同学同居,多次堕胎,导致领导、同事对林晶的评价降低。
徐燕散布的情况虽然属实,但仍使林晶无法面对领导、同事的指点被迫离职。
【点评】
法院判决徐燕承担赔偿责任。
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个人信息,包括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林晶在大学与男同学的生活具备隐私特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权利。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徐燕应该为她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王芳患病曾向同事李芸借钱医治。李芸因购房,多次向王芳催要,但王芳无力偿还。
2011年1月7日,王芳穿了一套别人送的名牌服装上班,不知情的李芸认为其有钱挥霍,故意不偿还借款,遂将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内容写成文字打印五份,在公司主要场所张贴:王芳有钱不还债,是十足的“老赖”,建议借过钱给王芳的人团结起来,如果王芳借钱治病应坚决拒绝……由此导致王芳名誉受到影响,病情加重。
【点评】
法院判决李芸构成侵权。
一些人认为王芳欠款属实,且经催收未还,故李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实不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加以认定。”
李芸的行为具备了上述构成要件:一、王芳的名誉受到贬损,病情加重;二、李芸明知会对王芳造成损害故意为之;三、李芸的违法行为与王芳名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 中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