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新闻
誉实记事
图片新闻
律师生活
媒体报道
我所召开2016半年工作总结暨发展会议
我所助推两家基金公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誉实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新闻 >

环境公益诉讼 从艰难破冰到长足发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0-25 14:18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司法机关都在致力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实现的有效途径。其中,我国第一个完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显显得尤为可贵。

  《法制日报》记者在“走基层”活动中,走进云贵高原,重访了此案的当事人,并从中了解到,中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讼判决之所以能在贵州产生,实在是环保公益、实施可持续发展等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

 

首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参与者、中华环保联合会马勇:

我们感受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威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定扒造纸厂环境公益诉讼案是由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取得最终胜诉的首案。

  马勇,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作为这一案件全过程的亲历者,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距今已过去了整整两年,但是,回想起这一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诉讼过程,他仍感觉仿佛发生在昨日一般。

  “2010年10月我们接到了当地群众举报,反映定扒造纸厂污染贵阳市母亲河———南明河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我们决定去实地调查。”马勇说,2010年10月30日这一天,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他们一大早就赶到了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差不多蹲守了一天,啥污染也没发现。眼看着天就要黑了,我们决定坐晚上7点最后一班车返回城里。”查看全文

 

首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长贵:

违法排污是不对,道理清楚没啥可说

  吕长贵,作为“定扒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不论是案件审理法官、陪审员,拟或是对手环保公益组织,对他的评价描述惊人地一致———“质朴”。谈及让自己“不小心成为全国关注”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老吕只是简单地一句:“错了就要认。”

  和国内许多环保事件中背景显赫的肇事者不同,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例中的被告,是贵阳乌当区定扒镇一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乡镇小造纸厂,作为老板的吕长贵已是年近八十的古稀老人。

  原本记者想象的是,吕长贵应该有很多牢骚和不满要发泄,甚至是不愿接受采访。没想到的是,老吕很热情、不回避地接受了采访。

  初见老吕,他仍然保持着上世纪七十年代基层干部的面貌风格。一件洗得几乎发白的灰色中山装,所有的纽扣都系得整整齐齐。在和记者交谈时,脊背始终挺得直直地,双手伸展放在双膝上。更让记者印象深的是老吕的思维清晰敏捷。当记者一行驱车在蜿蜒山路上一路打听定扒造纸厂的地点时,当地人肯定是对此很熟了,但回答几乎都是“你再往前走就是了”。只有老吕的回答不一样。在问清记者的位置后,老吕操着浓重的口音说:“再顺着往前走五百米就到了。”查看全文

 

首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长罗光黔:

一份经得起检验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

  罗光黔,作为签署国内首例环保公益诉讼判决书的审判长及环保法庭的庭长,绝对不是误打误撞、恰好碰上的“第一例”。为了打造中国第一份环境公益诉讼民事判决,罗光黔和他的环保法庭的法官同事们,在案件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资助鉴定费等方面,都做出了让业内瞩目的大胆创新。

  在辗转蜿蜒的山路上驱车行驶了近两个小时,终于来到距离贵阳不到百公里的清镇市。本来不到一小时的车程,却因山路崎岖和蒙蒙细雨,比原定的采访时间晚了近两小时。

  能作出中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罗光黔告诉记者:“这是我作为法官的梦想”。而这个梦想的实现却“好事多磨”。

  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同时挂牌成立。两级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和贵阳市辖区域内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等———当时,这个环境保护案件三类审判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举措,在全国是领先的查看全文

 

首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陪审员帅江:

环境公益诉讼是在帮环保部门的忙

  帅江,作为国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例的人民陪审员,当时的身份是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的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帅江已是贵阳市环保局的局长。在谈及对当时这起案件的印象时,帅江称,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保执法人员实在是一件颇为尴尬的事。

  在了解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帅江沉默了好一会才对记者说:“其实这起案件,真的没什么可说,因为事实和证据都很清楚,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它对我们环保执法部门来说却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毕竟有环境公益诉讼,至少说明你执法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是让别人来替你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帅江在担任此案的陪审员期间,是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的副局长。被称为“两湖一库”的红枫湖、百花湖与阿哈水库,是贵阳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其中,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主要处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红枫湖的水域则分别由贵阳市、安顺市和黔南州管辖查看全文

 

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均取得了积极效果。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指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也提到“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8月31日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