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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里程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9-28 09:17  打印此页  关闭

    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今天,物权法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8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3时,日后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5年之后,《法制日报》记者在“走基层”活动中,重访了案件的当事人,了解到在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实际上均联系着原被告当事人最直接的利益。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第一原告李福莲: 

“物权法实施对我的案子很关键”

  本网记者赵丽

  人物背景

  因为一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李福莲误打误撞成为了“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原告。43年前,李福莲的父亲在房产改造时带头把房产交给了政府的房产公司。此后40多年,这处房子被出租给其他居民。数年前,湖南省长沙市房产局证明房子是李家的。为了要回这处房子,李福莲历尽波折,直至物权法实施后才出现“峰回路转”。

  感慨,感激,还掺杂着些许歉意……

  在几十分钟的交谈中,几种情感在李福莲的话语间交叠而出。

  当谈到案件由来时,李福莲颇为感慨。

  “我父亲是劳动模范和优秀党员,1959年房产改造的时候带头把房产交给了政府的房产公司。此后40多年,这处房子被出租给其他居民。数年前,长沙市房产局给我们发来了一份通知书,上面有我父亲的名字,证明房子是我们家的。后来我就产生了把房子要回来的想法。”李福莲告诉记者,因为回到长沙是李家人很多年以来的愿望,“于是我就找到房产公司,希望能调出档案落实房屋产权” 查看全文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被告刘玉莎: 

好多问题都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

  本网记者赵丽

  作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被告,刘玉莎被媒体描述成“恶意占有”房屋的人。在和记者的谈话中,刘玉莎反复强调自己“并不是赖着不走”,但“那些没谈拢的问题都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的”。

  不与原告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对于曾经媒体对自己的描述,时隔5年之后,刘玉莎似乎仍有些难以释怀。在多方努力下,他终于向本报记者袒露了自己没有搬走而最终成为被告的原因。

  “我不认为这(案件)是物权不物权的问题,因为当时我认为这个房子是公家的,也没有想占房子的产权,我一直跟房产公司租房子的。”作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被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刘玉莎似乎仍然没有弄懂判决书中引用的物权法中“恶意占有”具体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当时原告找到我们说让搬家,我说我会搬,只是想缓几个月再搬,因为当时家里情况比较复杂,我妻子得了重病,经常要去医院,老母亲80多岁了,孩子还小,都是我一个人照顾的,找房子也需要时间。”刘玉莎回忆说,“再有我们住在这个房子的时候,房屋漏雨,都是我自己花钱修补的,这个费用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应该由原来租给我房子的房产公司或者原告来付的。”查看全文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原告代理人郑力: 

适用物权法,对原告被告是双赢

  本网记者赵丽

  郑力,是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原告代理人,见证并且参与了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

  回忆起这起案件,他说,当初的案件的走向牵扯到的全部是案件当事人最最切身、最最实际的问题。

  “庭审气氛比较紧张、激烈。”

  “不,是很紧张激烈。”

  9月下旬的长沙天气闷热尚存,但相比郑力富有激情的表述,仍稍显逊色。

  “如果只看当时媒体的报道,甚至从判决书来看,这起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民事案件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房产纠纷案,再大一些也只是牵扯到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实际上,案件的走向牵扯到的全部是案件当事人最最切身、最最实际的问题。”郑力告诉记者,“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案件第一原告李福莲当时在长沙只能租房子住,案件能否胜诉直接导致她能否回到自己的房产中居住。”查看全文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审判长江涛: 

司法在第一时间对第一权利保护

  本网记者赵丽

  也许,当初江涛自己都没意识到,自己会成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审判长。回忆起5年前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他深有感触地表示,过去,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更多地还停留在理念中、口头上,而通过用物权法审判案件,则让这部新法律真真切切地走近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2007年6月2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收到李福莲等5名原告要求刘玉莎腾退房屋的起诉书;

  3个月后,9月19日,案件开庭审理;

  10月8日,案件根据一个星期前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宣判;

  ……

  这就是被誉为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案件大致流程 查看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几乎参与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物权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王利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7年1月中旬,在北京北郊一个商品房小区里,数百名焦灼的业主等待着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最终说法。这批有房有车的有产阶级自1999年正式入住小区后,就停车位是否收费的争议,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已展开了“八年抗战”。业主们在小区内的“抗议游行”曾数次惊动了当地派出所,几位“挑事”业主的汽车轱辘亦曾一夜间不翼而飞……自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后,数年来随着法律草案的不断变化,对阵双方时喜时悲,交替感受着冰火两重天的滋味。如今,这场纠缠不清的“战事”终于等来了最后了断的时刻。

  一个多月后的2007年3月16日,学界民间共同期盼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最后的关卡。在此之前,上下关注的“物权法热”已连续数年占据社会焦点之列。

  这在中国的公共生活中几无先例 查看全文

 

物权法保障公众合法财产权

  黄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业务庭长

  黄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15年,他告诉记者,物权法出台后,他最明显的感受是,涉及财产支配方面的案件数量、类型大量增加。

  “相邻关系、物业关系等方面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黄建说,这说明物权法对于保障公众合法财产权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查看全文

 

明确模糊概念纠正认识误区

  陈长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权法是一部保护公民财产性权益的法律。”陈长斌长期从事民事诉讼,在他看来,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突出强调对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物权法的出台,使得一些关于物权认识上的误区得到了纠正查看全文

 

从所有到所用的深刻转变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物权法的出台,树立了现代产权观念,使财产归谁所有这一观念深入公众脑海。”乔新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也让现代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