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醉驾者撞伤,交强险也要赔了
最高法发布征求意见稿,无证驾驶、醉驾等五情形保险公司要赔,有网友担心是“鼓励”醉驾
我省法院一直都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判决,省高院相关人士称这是最高法对江苏做法的肯定
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造成第三者伤亡,交强险赔不赔?怎么赔?近年来在实践层面较受争议的上述问题,近日有了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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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限额究竟是多少?我省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限额一般在12万元以内。
消息一出炉 微博就炸开了锅
有网友认为是鼓励醉驾
反对派——
@pa小放牛:标准恶法,理由有二:1、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2、同等保额保险费必然增加,导致守法司机成本上升。
@HP何宇翔:太扯了。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当作保险责任?那以后杀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责任险得了。
赞成派——
@举回个慄子:我觉得这个挺靠谱的。以“受害者为大”的思想出发,保险公司提供赔偿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一来提供了紧急救援的资金,二来受害者家属无需为赔偿金跟肇事者展开闹心的拉锯纠缠。肇事者该负的责任同样还是要负,逃不掉的。
@路殿下:那些说此条鼓励酒驾的都是法盲,一方面严惩酒驾并入刑,另一方面积极减少酒驾消极后果。相对于酒驾人,受害者多为弱势,在保险公司免责权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发生博弈时,自然是尊重生命权!就和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付10%一个道理,道路权让位生命权!
建议派——
@简之路:保险公司续保保费要有显著增加。
@虢冉:应该有个前提条件,醉驾者无能力赔偿时,才由保险公司赔偿。
@费城的街头:如果保费不涨,是保护受害人的好法,如果保险公司借机涨价,那是多数人为少数人买单的恶法。
保险公司负责人
醉驾伤人赔不赔,一直都很困扰
我省一家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工作8年的相关负责人陈先生介绍,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后肇事导致第三方伤亡,交强险到底赔不赔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迄今算经过“3道弯”。
一开始 参照商业车险,交强险也出“拒赔书”
陈先生介绍说,首先,无证驾驶、醉驾、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车出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五种情况,在商业车险都属于免责范围(迄今依然不赔)。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人士在交强险实施最初形成固有印象:交强险也不赔。
“根据我们公司的数据,醉驾、无证等情况出险理赔的,在所有理赔比例中,顶多占千分之五。再加上醉驾、无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要不是重大伤亡,一般都是私下协商调解,不找保险公司索赔,所以这个比例就又降低了。”陈先生介绍,这样一来,最初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对本身就不多的案例“拒赔”,当事人也并无异议,各自相安无事。
再后来 法院判你得赔,于是保险公司老实赔,不追偿
又过了一些时间,当醉驾、无证驾驶肇事的当事人被重大伤亡的第三方诉至法院时,一个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上述情况中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介绍,只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就去赔。限额一般在12万以内。这是因为,交强险的赔偿上限为12.2万,其中包含2千元的财产损失,1万元的医疗赔偿和11万的死亡赔偿。其中2千元财产损失不赔。所以通常就是两种情况:如果第三者当场死亡,则赔付11万元;如果有抢救费用,则在1万元之内按实际情况赔付。
到现在 保险公司先赔再追偿,但成功率只有50%
“起初不少保险公司当了‘冤大头’,法院判赔就赔了,也想不到去追偿。”陈先生以自己公司为例,后来是因为从同行处得知他们追偿成功了,才想起来去追偿。不过,由于有的致害人家庭贫困等原因,追偿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
因此,近年来的现状是:保险公司在实践层面上逐渐接受了这样一种情况——如果醉驾、无证驾驶出险索赔,交强险可赔付。商业车险依然不赔。但在法律层面上,一直还没有明文规定。而“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出险的,一般也是依据法院判例,各家保险公司赔付情况不一。
对于意见稿的出台,我省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等于首次在法律层面给出明文规定,对实践层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有法可依。
江苏省高院
我省一直判保险公司要赔,不会造成纵容醉驾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所以对新规定可能纵容“醉驾”的担心是多余的。
最近,省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2011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对于赔偿责任,这份报告特别强调,我省各级法院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除了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以外,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我省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首先保障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这里并未免除“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作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判决的同时,江苏各家法院也注意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赋予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人身损害金额,向“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司机追偿的权利。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醉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最终来看,“醉驾”、“毒驾”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数字说话
醉驾入刑后,我省醉驾下降3成多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获悉,“醉驾入刑”以来,我省“酒驾”现象有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从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共查获酒后驾驶6316起,其中醉酒驾驶2391起,较上一年同期分别下降21%和32%;全省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数同比下降25.7%。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醉驾”等情形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江苏各级法院一直在这样判决,而从省交巡警部门近期查处的情况看,“醉驾”、“毒驾”等情形一直在减少,可见,此举会纵容“醉驾”、“酒驾”、“毒驾”等不法行为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最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实际上是认可江苏等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其他变化
征求意见稿还传出一些好消息
“事故认定书”可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应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免费搭乘出事可轻责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