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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7-03 09:07  打印此页  关闭

    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倒卖黄金十天获利两千万 法院终审撤销全部交易

    张某(化名)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短短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

  但这两千余万元巨款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张某也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挑战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极大,被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银行单方撤销交易的判决。济南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褚飞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此案的断案始末。

  巨额“纸黄金”交易引发诉讼

  这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张某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褚飞也怵了头。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褚飞说。

  通过对卷宗的细致梳理,褚飞逐渐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人在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

  自当年6月29日起,张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5亿余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7亿余元,获利2100余万元。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交易命令得到了系统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余万元交易所得。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从2006年6月29日起到7月8日的10天里,张某这笔金额大到令人昨舌的黄金交易,并不是实际黄金交易,而是通过“纸黄金”交易方式实现的。

  “‘纸黄金’交易与贵重金属交易对应,是纸面上、记账式的。买卖时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褚飞说。

  确认“纸黄金”业务合法性

  既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被扣划,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褚飞慎之又慎。

  首先,褚飞要确定的就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让褚飞意外的是,济南泺源工行竟然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褚飞发现开展“纸黄金”业务的不仅仅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类似业务。

  “这么多大型国有银行开展这项业务这么多年,每年交易量大得惊人,怎么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呢?”褚飞心中充满了疑惑。

  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褚飞发现,代理人对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如果明明有证据,却因为代理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该提交的拿不出来造成银行败诉,对银行来说太不公平了。”褚飞告诉记者,谁主张谁举证,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上讲,法官没有丝毫过错,但是这很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错误。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已经不能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需要能动司法,依职权取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完成举证义务。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新闻里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办案就要把案子办成铁案,为此,褚飞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11号)等有效证据,最终确定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