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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丧取消婚礼 无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5-29 08:24  打印此页  关闭

   婚礼还有两天就要举行了,新娘的父亲却突然发病去世,支付给婚庆公司的预付款还可以要回来吗?由于传统民俗“红事”、“白事”相冲不能举办婚礼,市民孙先生和黄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款,婚庆公司却反诉要求两人支付全部款项。该案经过两审,法院考虑到事因传统民俗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只需支付已经花费的款项,其余款项不须支付,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2011年8月,孙先生和黄小姐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准备在同年9月举行婚礼。其间,两人已经支付了1.2万元作为婚庆服务费的预付款。然而,婚礼前两天,新娘黄小姐的父亲不幸突然病故,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礼。事后,孙先生和黄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

  婚庆公司答辩称,婚庆公司已将婚礼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完毕,原告任意解除合同,应当对已经付出的婚礼所需劳务及服务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婚庆公司提出反诉称,该公司收到款项后就采购了大量的婚礼用品。婚庆公司认为,两原告突然解约使其公司遭受损失及面临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失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尚未给付的婚礼服务费3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并赔偿其为准备婚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4500元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经法庭核实婚庆公司在婚礼账单罗列的相关费用开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孙先生、黄小姐应给付婚庆公司8500元,即婚庆公司应从预付款1.2万元中退回孙先生、黄小姐3500元,但无需支付相关违约金。宣判后,孙先生、黄小姐提出上诉。今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非无故终止合同不算违约

  天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指出,遵循善良风俗,即要求人们不得通过法律行为,使不道德的行为变成法律上可强制要求履行的行为。

  回到本案中,中国的婚庆嫁娶,是百姓心目中的头等大事,也历来是传统民俗礼仪中最隆重最热烈的礼仪之一,特别讲究风俗与意头。而两位新人突遇至亲病故,在此时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定约定已有违善良风俗。

  法官指出,因此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当事人,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未曾预见到的。考虑到传统民俗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做法应值得理解和同情,不属于无故终止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法官称,本合同所涉内容具有明显的人身性、伦理性,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一审法官指出,两原告明确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不愿与婚庆公司协商变更合同,表明两原告已单方解除了合同。

  对于赔偿的金额,法官综合考虑到婚庆公司为婚礼已经做了许多准备,两原告又是在婚礼庆典前两天才取消,据此,一审法官酌定两原告赔偿婚庆公司已支付的准备费用,金额为8500元,从已付款1.2万元中抵扣,余款退回原告。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