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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27 09:48  打印此页  关闭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侵权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由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增加。

  据统计,地方法院去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挑战。

  司法解释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