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有害健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如何预防、控制和减少吸烟带来的种种危害,却一直缺乏强有力措施。短短几年,我国便跃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而如何应对烟草消费带来的“全民公害”,至今仍是我们难以有效控制和破解的难题,或稍有令人乐观的“动作”,亦举步维艰。
及至2009年2月,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有四年,我国批准加入该公约也已三年之多。依照此前作出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9日起将国产卷烟“变脸”,与国际“接轨”。然而,新版面世,其外部包装标识“柔情”依旧,尤其是警示图标“美丽”犹然,其整体上与条约规定相去甚远,外观上堪有天壤之别。
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6月就已颁布《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但是我国吸烟人口数量连年攀升,并且呈低龄化趋势不减。据2007年卫生部首次公布的《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显示,我国吸烟人数达3.5亿,被动吸烟人数更是高达5.4亿;世界卫生组织早先也指出,中国烟民人数占世界总数的三分之一。有资料表明,我国由于吸烟造成的损失每年有数百亿元,每年死于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人数超过百万。
虽然吸烟与癌症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初就已得到医学临床和流行病学的研究确认,这一证据确凿的论断在整个社会公共领域已成为定谳;虽然科学证明了一支小小纸烟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400种、致癌物达50种以上,“烟草之害远比于海洛因与艾滋病严重,吸烟已成为我国目前居首位的公共卫生问题”,可是,因为吸烟的高税高利特性,已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每年超过万亿元的纳税额占国家总税额的10%,烟草成为市场上最矛盾最特殊的商品。即便在全民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等等许多方面一再受到来自烟草产业及其消费的强烈冲击乃至破坏,但以立法规范和遏制这种不良影响与危害,目前依然关卡层层阻力重重。难怪哈佛大学教授艾伦.勃兰特在其一部关于美国香烟史的著作中最后发出感叹道:“从法律上对大型烟草商进行的攻击几乎无一例外都被挡了回来。这个产业还是毫发无损,并随时准备在国内外大捞一笔。”
目前,中国大众对吸烟的危害普遍地缺乏足够警觉,反认为吸烟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坊间素有“以烟待客”“以烟送礼”风气,“烟酒不分家”的社交规则,仿佛指导人情关系的世间“万能法”而一直盛行不衰。基此世故,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律法规,各个地方先后颁布的有关规定又缺少监管力度,许多场所悬挂着“禁止吸烟”却形同虚设。我国烟草立法滞后、执法宽宥而监管缺失,在许多地方烟店烟摊烟贩随处可见,烟草购买随时可得,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任何消费均不受约束或有效控制。面对烟草“美丽”诱惑,缺少自控力的少男少女一旦“钟爱”有年,便很可能由小到大、到老与之“相伴终生”。而烟草处处精制的设计、美丽的图案,以华丽的外衣粉饰了其中的一切不良后果,遮蔽了它所带来的全部致命威胁;更有甚者,其超级天价“品位”成为高档礼品的同时,也变成了滋生腐败的“纤手”温床。近来备受网友关注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香烟门事件”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事件略有端倪,值得深入反思处却有很多。
吸烟有害自身而且害及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如今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业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而由吸烟者个人行为责任自觉自律于对家庭对社会群体负责,这样的理性消费和深刻认识,目前虽已达成了全球共识,公约的加入国应予以严格遵守,但若将此国民责任和义务深入人心,卓有成效的促成全民践行之,仍任重道远。
而眼下,面对“恶草”之祸患,我们急需并能够做到的,就是履行公约、践行诺言,将“漆黑的牙齿、腐烂的肺部、骷髅的头像”等警示图案通过具体立法以强制措施使之早日醒目的现身于我国烟草精致的包装上,让大家对烟草之害有目共睹中,能再多些警惕警觉之心而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