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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优先尚需克服法律技术难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05 16:23  打印此页  关闭

      据2月26日新华社报道,鉴于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消费者却常常面临索赔难的境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努力呼应现实,从现实中总结经验教训,获得立法智慧,使法律关照重点不断扩容,法律规范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确实十分可贵。但分析一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如何才能落到实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绕不过去的坎儿,也十分必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因为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项法律事实可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而有时数种法律责任又不能相互取代,特别是数种法律责任都以财产支付为内容时,难免会出现违法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全部财产责任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决定何者为先的问题。
  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以受害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为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当然也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管理,但消费者的损失是最明显的,他们需要违法者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否则不仅思想上感到社会不公,而且还会因此而陷入生活困境。如果罚款罚金优先,也有让民事受害者变相承担罚款、罚金,受害者实质上成受罚者的嫌疑。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应当的和必须的。然而,如何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恐怕还有不少法律技术上和思想观念上的难题,需要相关法律内容之间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
  首先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即一个违法者的几种法律责任在认定时间上往往有明显不同,这又该如何保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呢?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时间短效率高,一般在极短时间内就能作出罚款决定,而且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要求,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一旦生效是不能停止其执行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相对就要慢得多,时间也拖得比较长,但毕竟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能在一年之内完成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则完全不同,除了受到事件发展程度和损害显现过程的影响之外,法律规定受害者的诉讼时效更长,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其结果往往是罚款和罚金早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了,民事赔偿数额才能确定下来,而此时违法者可能已经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了。
  还有,如果违法企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确定以后,民事赔偿责任尚未明确之前,即依法宣告破产,又如何确保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现呢?这里的突出问题是,破产程序要不要等待民事判决结果?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哪一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列入普通债权还是优先顺序,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制度规定。
  由此来看,今后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才能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到实处,确实还需要各方继续积极思考,不断寻求破解技术难题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