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通俗地说,后悔权就是特定商品退换货更为自由的一种权利,国外早已有之。比如日本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英国的自由退换货策略,瑞典的开放购买规则等,实在让人艳羡不已。当然,国情有别,规则有异,我们传统的“买定离手”观念,也可以看作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风范。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精细化,商品交易复杂化,消费不仅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技术。铺天盖地的广告,琳琅满目的产品,五彩缤纷的营销方式,消费行为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远距离购物、大宗购买等消费过程中。拥有后悔的权利,本质上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是有了更多认识与了解之后的理性选择。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拥有特殊买卖中的反悔权,也是必要而重要的合理救济。
既然后悔权早就是国际惯例,而且落实起来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市场交易更趋公平与正义,那么,推行开去难度在哪里?有人动辄就提道德风险,说如果后悔泛滥,譬如面包咬一口也来退货,商家还怎么做生意?这话显然属于杞人忧天:一者,后悔权有适用范围,是一项完善的制度,不会偏袒消费者,也不会鼓励恶意交易;二者,实践证明,比之于商家假冒伪劣、胡吹海骗的道德风险对市场交易的戕害,后悔权上的道德风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且这种权利反而有助于遏制不当得利的市场行为。
要说真正的难度,消费者后悔权落地的最大门槛在于质量与诚信。得出这个结论其实很简单,我们只要问一下:谁最害怕消费者后悔?答案无非有二:一是质量低劣的,最怕你仔细了解了就发现毛病多多的商品;二是文不对题的,夸大功能或虚抬价格的商品。一旦吃多了哑巴亏的消费者都翻身成了退货的“上帝”,简直就要了它们的命。如果后悔权真的来了,就譬如电视上24小时轮播的神奇广告,即便职能部门不整治,它们也活不下去———总不能一直赔钱赚吆喝,一边成交一边退货吧。
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后悔权“补位”的交易,多少有些博彩的意味,买对了幸运,买错了骂娘,市场也很难形成一种互信和谐的交易氛围。消法即将修改,后悔权能否补录尚未有定数,这个时候,我们不妨看看:究竟是哪些热爱普及“国际惯例”的人或部门在反对早就成为国际惯例的后悔权。当然,这也顺带着提醒我们,必须好好关注一下反对者背后代表的行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