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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7家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21:45  打印此页  关闭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试点)颁证仪式今天(12月26日)上午在福州举行,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等7家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获颁准许执业证书。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谦,国台办法规局局长周宁等出席仪式并讲话。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福建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副厅长薛育卿,全国律协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出席仪式。

  赵大程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中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与此同时,两岸律师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首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试点代表处的正式设立,标志着两岸律师业的交流合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赵大程表示,欢迎台湾地区律师业抓住历史机遇,着眼两岸发展大局,到大陆拓展业务,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台商台胞在大陆的法律服务需求;强调两岸律师携起手来,密切合作,一定能共谋发展,共享机遇,共创辉煌。

  赵大程希望,首批获准在大陆执业的7家试点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依法诚信执业、勤勉敬业、开拓创业,积极进取,不断发展壮大,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为推动两岸律师业交流合作搭建平台,为服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发挥作用。

  赵大程要求,福建省司法厅以及福州、厦门市司法局要做好首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试点代表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在促进两岸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不断积累扩大试点成果,为将来将试点转为常态制度,并促进两岸法律服务业的相互开放创造条件。

  试点:两岸大陆服务业开放新举措

  福建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为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冠纶国际法律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驻福州代表处、大然法律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长江大方国际法律事务所驻福州代表处、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理律法律事务所驻福州代表处等7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代表颁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派驻代表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执业证》。这是继大陆开放台湾地区居民报考司法考试之后两岸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据介绍,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首届海峡论坛大会上宣布了八项惠台新政策,其中令法律界人士最为关注的就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

  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实施。在此前后,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等申请在福州或厦门设立代表处。经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厅发布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9月15日开始实施。随后,福建省司法厅依据实施办法开始对提出申请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了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等7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首批试点。

  在此之前,司法部于2008年6月发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准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准许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证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3年间,共有2030名台湾居民参加司法考试,124人通过,目前有8人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并在大陆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