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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中国律师业发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21:46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中国律师业发展  
 
 
法制网  2010-12-24 11:07:58    
 
  
  
 
 

 “今年年初,我们制定了60余项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了人。现在看来,任务完成得不错。”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回顾了一年来全国律协的工作情况。

  谈及今年11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于宁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他说,中国律师业经过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打破障碍、突破瓶颈,急需新的思路。

  “这次会议提出的诸如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等,让全国律师备受鼓舞。”于宁介绍说,一年来,全国律协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积极为中央谋划律师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截至今年年底,全国律师人数有可能突破20万。面对迅速上升的数字,于宁说,大批高素质人才进入律师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

  “现在,律师队伍的素质真的是今非昔比了。”提起自己刚从事律师职业时,于宁说,那时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大家聚在一起开会,很难就某一项业务做深入交流探讨。但是,现在中国律师的精神面貌和职业素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有3000余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且在海外并购、域外诉讼等国际舞台上,也活跃着中国律师的身影。

  于宁说,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的各项素质,今年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可谓是下足了力气。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每年度对律师遵守法律法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全国律协修订完善了律师教育行业管理规范,提出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论坛、网络远程培训等适合律师职业特点的形式,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执业技能。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律师协会共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900余次,有25万人次的执业律师接受了培训,培养实习人员两万余人。仅全国律协就举办了“国企金融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法治与律师实务研讨会”等18个业务交流及研讨会。此外,全国律协还着手筹建“中国律师培训网”,启动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并选派优秀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赴国(境)外学习,着力培养一批精通新型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

  另外,为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全国律协将关口前移,加强了律师行业准入管理。于宁说,全国律协经过调研,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健全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三者有机结合的实习管理模式。

  今年,全国律协加大了业务指导工作,组织起草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指引》等20余个业务指引规范,对提高律师专业素质、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了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发展外,全国律协还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引导律师服务“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于宁介绍说。

  统筹城乡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大课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统筹城乡发展确定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于宁认为,中国律师以特有的专业知识服务三农建设,一方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同时,服务“三农”也是一个广阔的业务领域,律师可以大有作为。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意识到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并积极投身其中。”于宁表示,已有一些律师在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重组改制、集体土地承包流转、村委会招商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相信通过他们的带动,会有更多的律师投身这项事业。”他继续说道。

  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但并未根本好转,全国律师对此非常关注。因此,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同政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律师争取更多的执业权利,变成了全国律协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于宁介绍说,今年以来,全国律协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探索和创新律师协会开展维权工作新的载体、途径与渠道,对现行的维权规则进行了修订,积极推动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工作机制的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研究制定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诉讼业务工作的指导力度;研究推出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规则》,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听取律师界意见和建议为契机,积极推动建立法院与律协之间的经常性联系机制等工作,推动人民法院与律师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和谐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的建设,努力改进律师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