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6月二审受理鸡冠区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286件(其中包含2008年上诉案件252 件,2009年上诉案件34件,2009年上半年实际上诉率为2.45%),同比上升175个百分点,高于平均上诉率9.6个百分点(扣除集团诉讼案件100件,则上诉率为18%)。尽管一、二审统计标准不同,但上诉案件增多是总的趋势,同比上升幅度较大。
一、上诉率升高的原因
(一) 外部原因
1、收案持续上升,上诉案件压力不断加大。我院2009年1-6月共受理民事案件1384件,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目前,民一庭每个审判员案件平均已达100件,审判员人均结案70件左右,案件数量上升,无形中带来了上诉案件的增加。
2、当事人恶意上诉。有的当事人明知上诉败诉结果,也要上诉,目的就是为拖延履行义务时间。如二原告诉被告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法院的释明也很清楚,但仍坚持上诉。上诉后二审维护一审判决,终审后被告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表示原告申请法院执行再说,被告这样做就是为了拖延承担赔偿义务时间。
3、上诉费用偏低,当事对诉讼成本持无所谓态度。因现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大幅度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成本”降低了,使得一些原本微不足道的纠纷,许多当事人都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势必使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大幅度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更加突出。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仅为10元,也使得此类案件上诉的大幅增多,案件判决后有的当事人稍不顺心,就随意上诉。如原告翟德秋与被告沈阳煤业(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共获赔偿12万余元,比劳动仲裁裁定多支持6、7万元,并先予执行现金。原告胜诉后,仍然上诉。二审终审后,仍不服,开始上访,提出一些无理要求。
4、共同诉讼案件上诉增加,造成上诉率陡然跳高。 如二审法院统计的我院286上诉案件中,其中有共同诉讼案件计100件(属于2007年和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7件,属于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6件,属于2008年供热合同纠纷案件87件)。劳动争议案件已实现仲裁不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委在45天内不能审结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高不下。此外,社会转型期国有、集体企业内退改制遗留下来的相关问题,更多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现有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解决,且原告可能认为,群体性诉讼更能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所以集体起诉到法院,此类案件上诉率较高,调解率低。如2008年我院审理的87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属于企业改制遗留的企业小区供热问题,因供热不达标引起用户集体到市、区上访,并诉讼法院,被告购买了企业厂房及负责供热,但未履行供热的义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造成上诉率陡然跳高。
5、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无序、混乱引发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商品房买卖等纠纷大幅增加。审判实践中“一房多卖”,有的一房二卖或三卖,或更多,涉及多方利益,因此争议较大,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而判决未得到房屋一方当事人往往不服而提出上诉。
6、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偏听偏信,对判决有抵触情绪。在现阶段情况下,一些的公民法律意识不高,打官司诉讼大多数当事人尚需法律帮助。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有的当事人不甚了解法律规定,对其实体处理没有主见,多半听从其代理人左右,如若代理人从中作梗、当事人听信唆使,致使本已服判的当事人被动上诉。
(二)内部原因
1、调解工作做得不到位。今年1-6月鸡冠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28.3%,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撤诉率虽有上升达到42.4%,综合调撤率达到70.8%,同比增加11.1百分点,但也低于全市综合调撤率3.9个百分点。绝大多数审判员愿意调解好案件,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结案压力较大,为了尽快结案,提高结收案比,审判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只好匆忙判决结案,还有的缺乏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调解效果不佳,甚至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极少数个别审判员在调解上缺乏“耐心、恒心和热心”,存在机械办案的倾象。
2、释法解疑工作做得不到位。一是案件审理阶段不能适时向当事人释明其权利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二是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突出表现是判决作出后不耐心接待来访当事人,倾听其对判决的不同意见,并就判决作出认真负责任地解答,甚至于对当事人表现得很不耐烦,简单地告诉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以上诉”,甚至有的对当事人说愿意哪告哪告,使得当事人不仅不理解法院的判决,甚至于对法官也产生了极大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
3、对于法律理解有偏差。近年来,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不断出台,由于审判员未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对于新法律、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学习不够,领会不深,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仍按老规定、旧传统办案,而致适用法律法规偏差,导致当事人认为错判而上诉的也存在。
4、法律文书说理性不强,缺乏个案特色,不足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因为裁判案件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断胜负的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其裁判是建立在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而法律文书对庭审质证、证据的采信及裁判说理性,阐述得过于简单,或缺乏逻辑性,甚至有的相互矛盾,不能说服当事人,导致上诉。
5、自由裁量度掌握不好,致责任划分不当。这在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中特别突出,在审理损害赔偿和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本应认真综合分析当事人在纠纷起因及纠纷中的过错大小或离婚案件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裁量,但有的法官却未认真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责任大小,自由裁量比较随意 ,使当事人不服而上诉,这种案件也时常出现。
6、 司法公正形象不佳,引起当事人误解。审判员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都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绝对中立和言行审慎,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在诉讼过程中如与当事人、代理人往来频繁、交往密切或言行不审慎,没有注意保持中立形象,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势必致败诉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偏袒对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致其上诉。
二、降低上诉率的对策
针对上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克服,从2009年开始我院就不断降低上诉率思路和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1、提高司法为民意识,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多了,上诉案件自然就少了,上诉率也就会下降。因此,要强化调解意识,规范调解活动,提高调解的整体水平,根据审判业务特点,进一步研究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促进调解活动的有效开展,以实现上诉率、发改率的逐步降低和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时,应研究、出台案件调解、撤诉奖励机制,对调解、撤诉结案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增强法院、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并调动其积极性。对原、被告均同意调解的案件,案件调解期间应扣除审限。
2、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降低上诉案件数。落实好"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当事人上诉就可能减少。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一是法官应强化职业意识,增强审判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干扰,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和利益冲突,正确评价公正效果,尽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二是强化重证据、重法律事实的观念。裁判案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的查明要建立在经庭审质证的充分的、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若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则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法官理应诚信理智,绝不能先入为主,应重证据,重法律事实,居中裁判。三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客观公正、居中、适当行使的权利。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其损害赔偿、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划分,离婚案件离与不离的标准认定,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根据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同时,还须法官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客观公平地行使裁量权。
4、加强上诉案件具有代表性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有的案件诉讼费偏低,应适当提高上诉费用,使当事人慎重对待上诉问题,使恶意缠诉者承担较重的诉讼成本,使其不愿缠诉。对共同诉讼,特别是带有群体性的诉讼,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作好稳定息诉工作。
5、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思想政治不端正、职业情操不守的法官办不好案,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技能差的法官办不了案,两者必须有机统一。因此,必须加强政法理论学习,结合开展的学习科学发展观、公正形象年和服务年等活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同时,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并且规定越来越细,旧观念、老知识难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因此,须加强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领会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并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和研究, 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理解,不断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提高司法技巧、技能,培养业务专长,提高裁判说理水平,避免或减少因案件存在适用法律等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尽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