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著述
公司证券
综合民商
刑事行政
投资并购
知识产权
其他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综合民商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著述 > 综合民商 >

最高法院公布司法公开六规定 公开审委会委员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1-02 22:49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信箱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答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这一规定明确,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所限,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旁听人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不清楚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无法行使回避权”的问题,《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首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如果人民法院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旁听席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媒体记者席。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