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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问题月饼”,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9-26 10:09  打印此页  关闭

中秋必吃月饼。可一些消费者往往会因已遭遇过“问题月饼”而心有余悸,或者因担心碰上“问题月饼”而无所适从。那么遭遇“问题月饼”该如何维权呢?以下来自去年中秋的案例或许能对你有所启示。

  月饼吃坏身子,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案例】去年9月9日早饭后不久,仇琳五岁的儿子便一直喊着“肚子疼”。经送往医院诊治,被确诊为食物中毒。“儿子早餐只吃了月饼,难道……”仇琳心里想着,回家后仔细观察剩下的月饼,竟发现均已发霉,只是自己给儿子吃时没有注意。“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本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却出现如此情形,你必须赔偿。”仇琳随即找到卖月饼的商家。但却被店家告知:“这月饼不是我生产的,你要赔偿就找厂家去。”

  【说法】商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是经营者的责任,只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营者同样必须担责。鉴于本案商家销售的是腐败变质的月饼,自然必须对仇琳作出赔偿。而该法第四十一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遭遇商家欺诈,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去年9月10日上午,符婷根据母亲的要求来到一家超市购买某品牌月饼。由于购买者太多,符婷排了好一会队,刚要轮上时,却又被告知库存已告罄,如要购买必须等采购车回来之后。由于母亲对该月饼情有独钟,也为尽一份孝心,符婷便一直等至购到为止。可符婷回家后,母亲很快品出并非自己所爱。原来,超市见生意太好,而自己保存有该品牌的包装盒,遂乘机“猫狸换太子”,用这些包装盒装上其它便宜的月饼出售。

  【说法】超市必须对符婷作出双倍赔偿。这里涉及到欺诈消费问题,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本案超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显当属其列。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买到“问题月饼”,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案例】去年9月11日中午,季岚刚刚从一家生产、销售“一条龙”的店里购买到月饼,便被密友告知,有消息称该店主可能使用了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添加剂。将信将疑的季岚找到有关部门鉴定后,确已证实:店主为使月饼具有更长的保质期,且能节省对应成本,在制作月饼时,使用了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且属严重超量。而将苯甲酸钠用作防腐剂,虽能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甚至致癌。

  【说法】季岚有权要求店主给予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生产月饼,虽然必须使用防腐剂,但必须是以对人体无害为前提。为此,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月饼允许限量使用山梨酸,但不得使用苯甲酸钠。店主用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明显与之相违。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商家“人去楼空”,有权要求提供场所者赔偿

  【案例】去年9月12日晚赏中秋月时,米娟拿出了下午才卖的月饼。可8岁的女儿咬开月饼后,立刻惊叫并哆嗦了起来,原来月饼里有虫子。米娟掰开几个看看,也有类似的情况。全家人的心情与食欲一下子因此降到了冰点。当米娟气冲冲来到超市要求赔偿时,却被超市告知卖月饼者只是租赁其柜台,卖完月饼后便已“人去楼空”。而他们之间曾签订过协议,明确约定“谁销售谁负责”,故米娟只能向他们索要,而不能找超市的麻烦。

  【说法】超市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月饼虽由他人所售,但超市也难辞其咎。(颜梅生)

 
来源: 中工网——《广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