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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砧板击中女童头部 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倒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12 12:59  打印此页  关闭

    2011年11月12日,鲁女士背着3岁的女儿花花经过一条巷子时,被下坠的砧板击中了花花的头部。经医生诊断,花花右顶硬膜外血肿,右顶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随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经警方勘查和鉴定,发现已经摔成三半的砧板在2楼阳台顶部留下木屑,在3楼阳台顶部砸出一个凹点,在7楼708房外侧有一根排水管,该处悬挂一只鸡笼,鸡笼上有一个“U”形铁钩,铁钩恰巧与一块砧板上的孔痕吻合。

  警方作出鉴定后,在708房租住了8年之久的马某夫妇到医院看望了花花,并留下500元表示歉意。之后,鲁女士在医院给女儿治疗花费1.6万余元,马某则在事后完全否认了自家砧板坠落砸人一事并拒绝担责。

  马某夫妇认为,虽然警方在他们家阳台外发现鸡笼和铁钩,但未明确砧板是从哪里掉下的。2楼、3楼阳台有木屑和凹痕,但不能证明砧板就是从7楼坠落,也可能从更高的楼层坠落,砧板伤人和他们没关系。他们还认为,房子是他们租来的,鸡笼本来就挂在排水管上,且被阳台上一盆芦荟挡住,他们住这么多年从未发现鸡笼。排水管设置的位置是公共场地,应该由小区物业负责清理,所以砧板砸人无论如何也算不到他们头上。

  索赔遭拒后,鲁女士于2012年初将马某夫妇告上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马某夫妇是708房的租住管理人,应该对砧板坠落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其赔偿花花医疗费、护理费等2.24万元。马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倒置

  海口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是物件侵权致人损害案件。由于高空坠物引起,因此属于特殊侵权案。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由高空坠物伤人所引起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官介绍称,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则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这类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夫妇无法对砧板坠落证明无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