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不过阿勒泰只是一个地区,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1988年)全国人大出台刑法补充规定,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新罪名以来,至今已经是21个年头。实际上,这个罪名设立后,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被追究“巨额财产来源罪”的人不是没有,而仅是偶然或者附属于其他罪而被追究:一、偶然被追究。记得第一例被追究此罪责的是武汉市某局长,被小偷入室偷了巨额财产而不敢报案。小偷因再次盗窃被抓后供出,致东窗事发,被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附带被追究。本来是查贪污、受贿的,但被追究责任的人许多财产实在说不出是谁送的了,就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没收这些财产。
单独、认真地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事责任的,我是闻所未闻。不能说是司法机关殆于执行,只能说:这个刑法新条款缺乏最起码的配套法律和配套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88年虽然出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没解决:一是,按照该罪规定,官员有义务说明巨额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来源,这个义务的法律依据、制度依据是什么?二是,谁有权利去稽查?不履行稽查义务将承担什么责任?三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去查?是抽查?还是普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性制度。这个制度使每个官员申报财产的义务具有制度基础,也变成常规化、程序化。其实,记得8年前中纪委也出台过类似党员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但始终没见实施。真正进行制度化、动真格去试行的,是位于中国西北边陲的小地方--阿勒泰。
实际上,这套制度有非常现成的、成熟的参考,许多国家已经多年成功实行多年。在我国,也不见法学家提出在中国实话这项制度有什么难点。我们只听说学者为这项制度叫好,因为打击腐败的司法行动是治标的,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治本的,可以挽救无数官员。倘若申报制度尽快实施,许多贪污、受贿的案件就不会发生。
这样好的制度为什么不尽快实施?合理解释只能是:涉及的利益关系太大,阻力太大。我的结论是:官员财产公示--不差论证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