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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网上聊天应予刑法规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05 16:25  打印此页  关闭

       据《法制日报》2009年2月18日第7版刊载的《可怕!QQ聊天能被陌生人偷窥》一文报道,目前,从许多“软件下载网站”上都能下载“QQ聊天记录查看器”这种软件。下载之后发送给对方,该软件就神不知鬼不觉地在对方电脑里运行起来。之后,只要对方开机,本方就可以查看到对方电脑上所有QQ号码的聊天记录,包括在聊天中提到的银行卡密码、电话、照片等信息。并将它们自动上传到网站空间存放,可随时异地收取查看,并能准确显示对方IP及地理位置。郑州市的李女士就曾遭遇过他人利用此种“查看器”的偷窥,她的名字、家庭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均被偷窥者一一俘获。另外,据说还有一种偷窥手机软件,下载安装之后,可以偷窥别人手机上的短信。
  偷窥网上聊天和手机短信,这的确是一种令公众害怕的行为。人们原以为,网上聊天和短信内容只能在对聊和互发短信的人之间知道,其他人不可能知悉。因而,人们在聊天和发短信时毫无顾忌,口无遮拦:什么个人心事、家庭纠纷、单位矛盾、情感世界都可能在聊天和短信中一一道出,甚至连自己的家庭地址、银行账户、存款密码、宝物存放等重要秘密也会在聊天和短信中说给对方。
  一旦聊天和短信内容被他人偷窥,个人秘密就会暴露无遗,财产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这当然会使公众心生畏惧,并由此迫使许多人退出聊天网络或不敢再发短信。据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我国上网人数就已经达到1.4亿,现今上网人数可能已突破3亿,利用聊天工具网上聊天的人数应该有2亿左右。用手机发送短信的人数更多。这么多人的聊天和短信记录被他人偷窥,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可想而知。
  网上聊天和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通讯的一个重要工具,比30年前的拍发电报还要重要。偷窥网上聊天和手机短信的内容属于破坏通讯行为,相当于私拆他人的信件和电报。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2款还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上聊天并非像有些人所说的是一种网上虚幻行为。事实上,网上聊天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实实在在的信息交流。而且一些机关、单位已经利用网上聊天功能(视频)进行会议交流,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利用视频功能提审犯人。事实证明,视频功能正在走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偷窥他人网上聊天和短信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实实在在的,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破坏通讯,干扰社会信息交流;其次是侵犯个人隐私和秘密;第三是窥探他人财产机密,为财产犯罪制造条件;第四是窥探企业秘密,因为企业的工作人员也会在网上聊天中谈论单位情况;最后是窥探国家秘密,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在网上聊天中谈论机关事务。偷窥聊天和短信的潜在危害有以下几点:若将窥探到的他人隐私泄露张扬,必然侵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若利用窥探到的他人财产秘密进行犯罪活动,必然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会给一些企业甚至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会严重影响网上聊天业务的发展,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减少国家税收。
  更成问题的是,现在有不少网站高价推销此种聊天记录查看器。在某个网站上,只要通过网络支付98元钱,就可以得到一个“QQ聊天记录查看器软件”。在另一家网站上,一款中文名叫“MSN侦察兵”的软件标价495元一套,“只要下载安装此软件,普通人就能在网上监控本地局域网内所有人的MSN聊天记录及IP地址”。应当说,“聊天记录查看器”的盛行,是与网站行为分不开的。
  不容置疑的是,开发研制和网上销售是“聊天记录查看器”盛行的罪魁祸首,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偷窥行为。因此,打击网上偷窥行为,应当先从“聊天记录查看器”的研发、销售行为打起。对研发、销售行为不但应当治罪,而且应当处以比偷窥行为更重的刑罚。对相应的网站应当予以查封和罚款,对偷窥行为应当以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讯自由罪论处。如果偷窥之后泄露他人秘密或者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则应以相应的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