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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刑讯逼供讯问时律师应在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5-20 14:30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修改后的律师法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在本次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建议,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同时规定相应的保障配套措施,从而有效避免出现类似河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

  陈光中首先对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是否有权在场,不同国家做法不尽相同。如美国通过米兰达等一系列案件强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英国《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第6条也明确了讯问时律师有在场权。2002年生效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之时起,辩护人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的询问……”意大利不仅规定了律师有权在场,而且规定了违反此程序的后果,即按照其刑事诉讼法典第350条规定,无论是司法警察还是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形下,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供述在任何阶段不得作为证据。法国预审法官讯问时律师应当在场,但初步侦查中律师却没有此权利,而德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据此不难发现,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国家以及近期对刑事诉讼制度作较大改革的国家均强调对律师在场权的保护,而传统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对律师在场权还抱有一定的戒心。

  学者们普遍认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紧张心理,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地位的悬殊,尤其是可以有效地减少甚至防止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减少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陈光中提出我国应从以下方面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从而防止像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再次出现。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否则,律师在场很有可能遭到侦查机关的抵制。其次,法律应当将被追诉人委托律师的时间起点提前。无论被调查人有无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都可以委托律师。因为律师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是其职责之一,二者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并不一定要以被调查人或被怀疑人成为犯罪嫌疑人为前提。再次,应当明确侦查机关的配合义务,包括侦查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律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只有如此,律师才有可能在讯问时到场。

  为了落实律师在场权,陈光中还提出,要建立其他的配套措施,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等。否则,该项制度即使被法律确认,也很有可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针对有人提出的律师在场给侦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陈光中则建议,律师在场可以以“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