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待建立类似于美国毒物和疾病登记署这样的一个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毒物的认定标准,使公众及产品制造者对毒物有一个完整、清晰、科学的认识,提高其警戒意识,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为因毒物导致损害鉴定提供一个法定标准,避免不必要的标准之争
□涂永前
中国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在西方也有类似表述,16世纪著名的瑞士医学家、炼金术士兼反传统人士帕拉塞尔苏斯就曾说过这样一段有名的话:“世界上的所有物质都是有毒的,无一例外。只要剂量正确,就可把毒物变成仙丹。”这些古老的表述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无时无刻不为毒物所包围。我们吸取的食物、服用的药物、接触的商品、呼吸的空气当中都可能含有毒物,当吸取量达到某种危险程度时,这些毒物的毒性就会发作,能够使人体表现出中毒症状。
毒物法律规范存在的缺失
毒物是相对的,许多物质在正常情况下对人体是无毒的,甚至是有益的,但使用不当就可能使人中毒而成为毒物。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物、药物与毒物的区别从本质上讲不是绝对的,可因条件不同而相互转换。凡可维持或继续正常新陈代谢(即能向机体提供热量及营养)的物质就是食物;可以改善或恢复正常代谢功能(即能使机体的不正常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的物质就是药物;扰乱或破坏正常新陈代谢的物质就是毒物。食物和药物的服用遵循量变和质变规律,因此暴饮暴食、过量滥用药物都会造成机体正常功能的破坏,会使其转化为毒物。
但何为毒物,特别是关涉人体健康的毒物的界定,在我国尚无专门机构作出确切的定义,而毒物的概念则多见于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国家环保局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当中。由国家卫生部牵头,经由国务院2002年通过的《使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条就毒物品进行了一般的分类,即:“按照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毒物品分为一般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卫生部于同年颁布了《一般毒物品目录》,次年颁布了《高毒物品目录》;国务院也于2002年颁布了《剧毒化学品目录》,并不断处于更新之中。可以说我国就毒物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对于毒物的行政管制起到了良好作用,可作为相关案件对毒物进行鉴定的参考标准。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就这些毒物达到多大分量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一点可以说是我国在毒物控制及立法规范方面的重大缺失。
国外法律对毒物的认定标准
对于何为毒物,美国在《毒物控制法》中进行了广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其中指出,对于生产化学物质以及化合物的生产者来说,会造成“急迫的危害”的物质就是毒物,所谓“急迫的危害”是指“生产、加工、商业销售、使用,或者处理某种物质时很有可能会导致健康以及环境伤害”。与此相类似,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所颁布的危险物认定标准这样规定,所谓“有害健康物”是指“根据已经确定的科学原理,至少进行了一次以上的研究,并且其统计数据证明该化学物质对暴露于该环境的员工健康会产生急性的或者慢性的不良影响。”这两种界定方法都非常灵活,虽都没有详细列举具体的毒物该是什么,但这种抽象的界定已经确定什么样的化学品会被认定为是危险品的评判标准,也即:这种物质对暴露其中者的健康造成了伤害。对于什么样的物质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毒物,美国法律对此界定为“当人体摄取某种物质时,如其剂量在每千克体重摄取50毫克(或者更少)时就会致命,这样的物质就被视为是毒物。”不过,这种毒物标准是专门针对有毒化学物质而言的,对于物理性的有害物质,诸如有毒辐射物,则没有涵括其中。
为了促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免遭化学品的侵害,同时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欧盟专门颁布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及安全使用的法规》。在这一法规框架下,对化学品使用安全的举证责任由各成员国转移到企业,企业要确保能充分控制、规避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风险,并要求每年生产或进口超过1吨化学品的企业到中央数据库对该化学品进行注册。该法规将取代已有的40种法律文件,对化学品的管理形成单一的制度。
毒物信息披露机构的设立
为了应对毒物监管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公共事务,美国商务部下属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毒物和疾病登记署,该署的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最新科学服务,对公共卫生事务做出快速反应,为公众提供可靠的、防止有害物质接触以及与疾病有关的毒物的卫生信息。该署还受美国国会的委托,对环境中有害公众健康的危险物质所产生的影响发挥其特别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就特定危险物质为公众提供卫生咨询、对危险物质的突发泄漏做出快速反应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传播最新资讯等。在该署的网站上公众可以一览有关危及人体健康的毒物的相关信息,为了方便非专业读者,该概览还用非专业的术语形象地讲述该毒物所具有的毒性特征,并且就该毒物在当前公共卫生领域的状况进行了描述。
相形之下,非常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专门对毒物进行监控、管理以及信息发布的公共服务机构。从为民众健康负责的态度来讲,我国同样急需这样一个权威的官方机构为广大民众提供及时、科学的毒物信息。我国目前对毒物的认定存在诸多版本,各种版本只有大概的寥寥介绍,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根本无法知道该种物质到底存在于哪些环境、食品药品以及产品之中,多大剂量毒物会对人体产生致病作用等,可以说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出来为公众的毒物信息知情权承担起责任来,因而,国内已经颁布的那些标准完全不具有实用性和科学性,只能供某些执法部门以及生产者参照使用。
虽然我国也设立了中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但是笔者通过仔细搜索其网站信息,没有查询到类似于美国毒物和疾病登记署这样的机构,更无法查询到相关毒物的具体描述。鉴于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公开对毒物的信息进行详细披露,我们期待建立类似于美国毒物和疾病登记署这样的一个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毒物的认定标准,使公众及产品制造者对毒物有一个完整、清晰、科学的认识,提高其警戒意识,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为因毒物导致损害鉴定提供一个法定标准,避免不必要的标准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