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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汽油也构成犯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7-12 12:18  打印此页  关闭

    李某家住某开发区一较为偏僻的社区。因为社区所在的位置离加油站较远,李某产生了在社区贩卖汽油的想法。

  打定主意后,李某未办理任何许可证就到加油站买来汽油,回家后分装在大可乐瓶里,以一瓶10元的价格零散出售。尽管李某的汽油比正规油站的要贵,但周围的居民为图方便还是愿意到李某家买油。

  经举报,李某非法贩卖汽油的行为被查获,其非法经营汽油的金额达到5.7万元。其后,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追诉。

  李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自己在贩卖汽油的过程中虽然获得一点小利,但也确实方便了群众,做了好事。自己的行为与买卖“六合彩”、开设黑网吧的违法行为不同,不会造成他人玩物丧志或者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像李某这样私卖汽油的人并不少见。许多人对这种现象也见怪不怪。那么,私卖汽油为什么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第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第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本案中李某经营的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李某未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在家中销售汽油,是非法经营。这种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林彬 林志标)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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