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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对8000万版权费的解释难逃违法嫌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19 10:51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期央视报道称两年来音集协向卡拉OK企业收取了8000万版权费,但是歌手们一分钱没有分到。对于收取的版权费音集协先收取40%的返还给音著协,然后剩下的扣除50%管理费费由音集协和天合公司分配, 最后剩下的则分配给了唱片公司。整个分配过程音集协和天合公司扣除30%管理费。音集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音集协对此的回应是音集协扣除的管理费是50%。歌手不存在参与KTV版权费分配法律问题,因此歌手已经和唱片公司签订了合同,歌手的报酬有唱片公司负责。天合公司是受音集协委托收取KTV版权费。VOD厂商侵权问题音集协正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目前音著协已经不再参与KTV版权费的收取管理工作。按照音集协的解释KYV版权费还没有进行正式分配,不过这些版权费主要分配对象是唱片公司,歌手没有资格。

  虽然音集协的声明澄清了一些事实,但是其关于KTV版权费的收费合法性解释和版权费的收费方式、管理等仍然是漏洞百出。众所周知,音集协是受版权人委托代理版权管理事宜的机构,其收费行为是民事代理法律行为。作为代理人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必须亲自完成委托事项。音集协将版权费收取权利再委托给天合公司必须取得版权所有人授权或者同意。这里没有看到版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天合公司收取版权费的解释或者证明。

  其次,音集协代理收费行为其合理的报酬行为应当得到版权人同意,而且音集协的劳务报酬或者说是管理费比例不能过大。但是音集协对钱柜1000万元版权费的解释中扣除了50%的管理费。音集协再次将收费责任委托给天合公司也应当在版权人约定的报酬总额范围内。比如版权人同意音集协收取管理费为版权费的30%。音集协也只能在这个总的报酬范围内分配,再次委托天合公司一是必须取得版权人同意,二是不能赠加版权管理费数额。

  显然,音集协再次委托天合公司增加了版权人的负担。首先天合公司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依法纳税,版权费收入要面临税收扣除这一关,这些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这将减少版权费数额总量。天合公司人员工资和企业盈利需求无疑将进一步扣除一部分版权费后转到音集协,这样版权费到音集协后30%左右的费用已经被消耗掉了。音集协再消耗30%左右的费用,最终可供版权人分配的费用也就是30%左右。KTV版权费并没有真正被版权人享有。

  既然音集协承认歌手没有权利参与KTV版权费的利益分配,承认歌手的报酬与唱片公司之间直接结算。这就是承认了音乐唱片光盘复制品的出版发行活动中一个光盘复制品的物权法律关系问题。唱片公司作为音乐作品出版商依法购买了歌手的表演权的发行许可权获取了光盘的出版发行权。作为一个物质载体的光盘或者唱片具有独立的物权,任何用户购买了光盘就取得了光盘或者唱片的物权,光盘或唱片所有人有权利决定光盘的使用形式。

  VOD生产厂商把光盘中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多媒体软件进行销售,应当取得歌手或者唱片公司的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用户购买了VOD多媒体点播系统也就取得了这个系统的物权。物权所有人有权利决定其使用方式。在此,音集协向KTV企业收取VOD设备的音乐版权使用费违反物权法。就算音集协要收费也只能向VOD生产企业收取。音集协称KTV企业是经营者,多媒体点播系统作为经营设施实现了盈利,这与个人购买使用VOD设备不一样,所以KTV企业要交纳版权费。

  这个说法法律上很荒唐,KTV企业经营获利不假。但是其为国家交税,解决了大量人员就业。不能因为汽车发动机是某个人的专利,专利人就像汽车运输公司收取专利费,按照音集协的逻辑运输公司经营获利了应当给专利人缴费。专利人只能向发动机生产厂商所要专利费,而不是运输公司或者汽车厂商。如果放任音集协不顾VOD系统的物权性质向KTV企业收版权费,有一天音集协就要跑到个人用户家里收费了。因为个人用户和KTV企业购买VOD多媒体系统在法律关系上是一致的。《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了音像作品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唯独没有规定的收取用户使用费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集协称歌手无权参与KTV版权费的分配也值得商榷,唱片公司只是获取了歌手的许可使用权并没有改变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及相关权益。如果歌手没有权利主张VOD设备中的表演权和获取报酬权利,唱片公司就更没有了。当然如果唱片公司买断歌手作品表演权除外。词曲作者原则上只能与歌手结算版权使用费,说歌手没有权利参与音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传播的收益分配权不符合《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活动还必须取得表演者词曲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集协以公告的方式统一各地的版权费收费标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业协会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问题。虽然说这个统一的收费标准由于KTV企业的抵制没有实际执行,但发布统一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垄断行为。之所以KTV企业没有理直气壮地开展针对音集协的收费维权行动,原因在于其中涉及的一些行业潜规则。以下信息未经证实。

  据一些KTV企业所讲音集协之所以委托天合公司收费,原因是KTV企业不愿意缴纳这笔来路不明的费用,而许多KTV企业存在经营“潜规则”,比如3陪等特殊服务。天合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都有当地公安或者文化管理部门私下参股。表面上看是天合公司再收版权费实际上是当地公安或文化管理部门。KTV企业如果拒绝缴费将面临关张和行政执法的严重后果。这就是为什么音集协收取版权费中管理费用比例过高的原因。当然上述消息是一些KTV企业负责人的表述未经证实。

  音集协在KYV企业版权费问题上的争议不是一个简单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还存在版权费该如何征收向谁税征收的法律定位和范围问题。否则,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取KTV企业版权费不但无法让所有版权人满意,KTV企业也会抵制。同时也面临着固定版权费统一标准的反垄断指控。这里必须严肃地指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用户使用音像作品”还需要附加支付版权费的。因此,音集协向KTV经营者收取使用播放音像作品的版权费没有《著作权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