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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是最佳标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10 08:56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套行为准则,但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法律应该寻求最佳标准。法律寻求到了最佳标准就是最佳的法律。

  铁路部门规定,从2008年12月22日开始,半价火车票的儿童限高标准调整为1.1米至1.5米,即上限比原来提高了10厘米。

  应该说,调高标准顺应了人们身高发展的趋势。据2006年12月31日卫生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以6岁组儿童为例,30年间,中国儿童身高增长了约6厘米。火车票儿童身高标准的调高,体现了国家和社会以人为本、关爱儿童、惠及家长的宗旨,会使许多儿童和家长受益。

  但人们对此还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与其以身高为标准还不如以年龄为标准更佳,从而引发了标准之争。那么,身高与年龄到底哪个标准更佳呢?值得认真分析,从中也可以探究法律应如何寻求最佳标准。

  先看身高标准。如果以身高为标准,那就无需额外的证明,肉眼就可以直观判断某人身高是否达到标准,如果肉眼直观不易判断,只要叫乘客在标杆上一量就知道了,比较容易操作。法律的规定要考虑其可操作性,如果不易或不能操作,将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实效,甚至可能使法律形同虚设。

  一般说来,人的年龄与身高是对应的,处于1.5米以下的人在年龄上是儿童,高于1.5米的人在年龄上可能不是儿童。但也有身高与年龄不对应的,实施身高标准可能会导致某些不一致。如有的人在年龄上是儿童,但身高超过了1.5米,按规定就不能购买半价票,如果购买了半价票查到后也要补票,那么该儿童就没有真正享有半价儿童票的权利。再如一些人在年龄上是成年人但身高不够标准,仍然可能购买儿童票,这就享有了本来不应享有的半价儿童票的权利。这样一来,儿童票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而儿童票本来就是针对儿童的,只要是儿童就应享有购买半价儿童票的权利,而不管其身高是否超过了标准;只要不是儿童,哪怕其身高不够标准,也不应享有儿童票的权利。这才是儿童票的真正意义。否则,就不应叫儿童票,也许叫身高票更为恰当。

  所以,以身高为标准存在弊端。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以年龄为标准更佳呢?在新浪网发起的调查中,51.13%的网友就认为应该按年龄来划分。其实不然,以年龄为标准更加麻烦。因为年龄不像身高那样可以肉眼直观判断,人的年龄不好推断,只能通过询问或者检查证件得知。但询问人的年龄不仅涉及人的隐私,不好轻易询问;而且即使询问,也易于作假,人们只要说出小于标准年龄即可。这样一来,似乎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检查证件了。有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但现实中,儿童一般都没有身份证,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证明年龄的有效证件,而其他证件都容易造假。即使乘客不造假,但要求乘客随身携带有效年龄证明,乘客也会抱怨不方便。再退一步,即使乘客愿意携带年龄证明,也不便检查。因为对于儿童半价票来说,没有规定要求乘客必须出示证件,工作人员也没有权利检查乘客的证件,如果乘客愿意出示证件还好办,要是乘客不愿意出示证件就可能发生争执。但即使乘客愿意出示证件,检查起来也比较麻烦,因为检票大都在上下车客流高峰时期,检查证件还会引发拥堵。

  相比较而言,以年龄为标准的弊端不易克服,但以身高为标准的弊端却容易克服。因为上述身高标准导致的超过标高的儿童与不够标高的成年人都是少数。有人拿侏儒作例子说,如果按照身高购票的话,那么侏儒也应该购买半价票了,因为尽管他(她)是成年人,但其身高不够标准。这是钻牛角尖。其实,侏儒作为残疾人是社会弱者,理应照顾,残疾人购票本来就是半价,从人道的角度看,他们还应免票。“法律始终是一般的陈述”,“法律对于特殊性从来是漠不关心的”,因此,对于十分特殊的情况,法律可以忽略不计。

  有人说,假如同样都是8岁的儿童,一个1.5米以上,一个不到1.5米,那么一个全票,一个半票,太不公平。其实,不要说区区一张车票,就是比这严重得多的利害关系,法律作为标准,总有一个界点,在这个界点上一分为二,区别对待。如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一个人离16周岁就差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却不负刑事责任,这似乎是更不公平了。但由于法律规定对未知的所有人都一同适用,并不针对特定某人,尽管个别结果有时不公平,但形式是正义的,而法律追求的主要是形式正义。如果钻牛角尖,将没有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根本就制定不出来,没有哪条法律能够做到万无一失,完美无缺,令所有人都满意,法律寻求的是最大公约数,一个大家都能同时接受的均衡点。

  其实,无论是身高标准还是年龄标准,争来争去的核心还是为了享有那优惠的半价,这是儿童票的核心和本质所在。对于超过标高的儿童来说,虽然不能享有半价儿童票的优惠,但还可以享有其他优惠,他们可以携带学生证或到学校开具学生证明去购买学生票,同样有票价上的优惠。所以,并不是儿童超过身高标准了就不能再享有优惠了,人们没有必要只盯着身高标准不放。对于身高不够标高的成年人来说,“矮化”自己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不会为了一张半价票而“矮化”自己,即使某些人愿意如此,也不必担心,因为成年人与儿童除了身高的区别以外,还有其他许多区别,足以把成年人和儿童区别开来,易于查获逃票者,让其补票。所以总的说来,以身高为标准比以年龄为标准购票更佳。

  儿童票、学生票都还带有福利性质,体现的是国家或社会对儿童的关爱,并不具有强制性和普惠性,是否优惠、优惠多少受许多因素的限制,如运输条件、运输成本、社情民意、国力状况等。铁路部门也是企业,其决定票价是市场行为,不宜完全由国家强行规定,而应通过听证去决定。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义务相一致,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对应有什么样的义务,反之亦然。这对于火车票同样适用。全价票、半价票和免费票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危险要求赔付时,全价票、半价票或免费票会得到不同的赔付,铁路部门将分别根据票价的不同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或免除责任。因此,车票不仅是票价问题,还有责任问题。而对于出行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人们想到了安全,也许就不会斤斤计较那点半价优惠了。

  当然,任何标准都有“一刀切”的弊端,因此,法律在作一般性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尽量兼顾到各种特殊情况,以弥补周全,力求更加公平。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可以作如下弥补:一是可以规定身高兼年龄的标准,身高为主、年龄为辅;二是乘客可以随身携带年龄证明,只要乘客能够证明是儿童的,即使身高超标,也可以享有半价儿童票的权利。

  我们在规定法律标准时,一定要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如在解释为什么儿童票以身高为标准而不以年龄为标准时,有的工作人员说,火车与飞机不同,除了座票外还有卧票。同样是卧铺,一个1.2米的儿童和父母一起使用,与一个1.5米的儿童和父母一起使用效果一定是不同的。后者的卧躺面积会比前者大,所以身高不同,使用卧铺的需求也会不同。从这一点考虑,采用身高界定儿童票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解释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理由也十分勉强,甚至还适得其反。因为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来说,核心和关键的因素是公共交通工具的空间有限。对于乘客来说,他(她)所购买或占用的也是公共交通工具的空间。在没有固(划)定位子的情况下,如火车的座票,身材高大的人比身材瘦小的人占用的空间就大,儿童占用的位置一般比大人占用的小;在位子固(划)定的情况下,如飞机的座位和火车的卧铺是一样的,两者并没有多大区别,人的身材高大与否不影响其占用的空间,因为都是一人一个位子。出于儿童不能自理和安全的考虑,有的儿童不能或不允许单独占用一个位子,而要坐在大人腿上或被大人抱在怀中,这样他们几乎就不占用空间了,所以儿童可以免票或购买半票。可见,购票价格更多的是与人占用的空间有关。无论身高1.1米以上还是身高1.5米以下的儿童,只要他们不单独占用一个铺位,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占用一个铺位,那就没有增加空间的拥挤程度,感到不舒服的也不是别人,而是他们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以购买半票。如果他们单独占用一个位置,那就不管他们身高是1.1米还是1.5米的儿童,都应购买全票。

  过去形容一个美人,有一个极好的描写:“增之一分则太高,减之一分则太矮;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这个美人到底身材有多高,皮肤怎么样,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这种标准又恰到好处,是十足的美的标准。我想,我们的法律标准也应该如此,它看似虚无缥缈但又实实在在,看似抽象笼统但又客观具体,看似模棱两可但又恰到好处,看似无法操作但又无所不及,看似因人而异但又所见略同,这样的标准才是最佳的标准。希望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这样的法律标准,一个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