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一)
四、以历史唯物主义建构律师研究的新路径
对于律师行业及其制度的研究,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可以从政治、社会、法律和司法等视角展开。但是,值得重视的是,任何理论、观点和思想,都有理论基础,而最为一般的和普遍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方法论工具的哲学。在研究律师的时候,人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研究的基础、前提、出发点。科学研究律师的方法论,应当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方法论。方法论就是思考和研究问题的路径,就是理论的基础、前提、出发点。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讲述下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这原本不需要我们来讲述,讲述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有时也会被误解为是一种政治话语。在这里,我们讲述的原因是:那些习惯从政治视角来研究律师的人们,往往以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就要强调和突出政治。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却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强调从政治路径来观察和研究社会问题,而恰恰与之相反,马克思主义强调从人类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即生产以及形成的生产关系来观察和研究问题。马克思主义的这种独到的思想方法论,为构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和经济学说建立了理论基础。坚持马克思主义,必须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才可以防止和避免把马克思主义个别政治原理抽象化、教条化、绝对化的倾向。重温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和原话,不仅可以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含义,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道路上来;而且,可以依循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建构研究律师的思想进路,科学解析律师行业及其制度,真正把握律师的本质,让律师回归它的本原。
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概括地表述了他所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的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在这里,马克思向我们展现了人们生存、发展和从事精神活动的前提?生产劳动和物质关系,并表述了他崭新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为了生存人们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恩格斯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9)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矛盾。“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0)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发展及社会意识诸形式产生、发展的决定性因数。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的功能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4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派生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内容,就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内容。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的产生、发展和变革,都不能从它本身来解释,而只能由它的经济基础来说明。
唯物史观还告诉我们,人的本质不是意识的、精神的、抽象的,人的本质是同他们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相一致的。(42)因而,人的本质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3)人的本质不应当到所谓的意识、精神领域中寻找,而应当到社会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中寻找。生产和物质关系是我们研究人的本质的出发点。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观察律师,我们就会清楚地认识到:
一、律师作为人类社会实践主体之一,他的产生、生存和发展,是人类劳动分工所逐步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个人本身完全屈从于分工,因此他们完全相互依赖”(44)人类的生产必须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而人们之间的交往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分工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表现。恩格斯在描写法学家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这再恰当不过地说明,分工对于法律职业产生的决定作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不再为法律事务而操心;当事人给予律师物质报酬,律师可以因此获得生活的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分工和交换,正是律师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古罗马的律师以及律师职业被视为当今律师发展的源头,而古罗马的律师就是从法学家分化出来的。早期英国,有着古老的友情帮讼的习惯,两造双方都可以带他们的朋友来到法庭为他们提供建议或作出陈述,从而逐渐从帮讼人中分化出专门从事诉讼代理的律师。(45)这两段历史应当是最有力的实证。
二、律师是一种职业,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存在。律师作为社会存在来说是指律师生活的物质方面,包括律师的物质环境、律师的人口、律师的生产方式,其中以律师生产方式为主要内容。律师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物质生活本身的具体形式,它在律师行业的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律师的社会存在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就律师的社会存在与律师制度以及职业意识形态的关系而言,律师的社会存在是客观的、是本体的,而律师制度以及职业意识形态是主观的、是“谓语”。律师的社会存在决定律师制度以及职业意识形态,而不是律师制度以及职业意识形态决定律师的社会存在。
三、律师的本质不是黑格尔所抽象假定的“人以外的人的本质”(46),而是现实的“自然存在物”;(47) 律师“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即自己生命的对象”,律师“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48) 律师的本质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纯粹自然的本质”、“类本质”,而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49)。律师通过自己服务性、对象性的生产活动,确认自己作为现实人的本质。律师的本质就是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
在探寻律师行业及其制度的时候,我们应当以律师“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物质生活条件”(50) “作为出发点的事实”(51),换言之,也就是从律师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出发,而不应当从观念、意识出发;进一步说,我们应当从律师所固有的、直接的和不断重复的生产和物质交换关系出发,而不应当从政治、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出发。只有从律师作为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出发,把律师放置在生产和物质关系中加以考察,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才能揭示律师的来龙去脉和真实面目。
需要特别指出,马克思所建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被现代的一些学者所肯定和推崇。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就指出:“一种职业意识形态只是一个结果,是这一职业界的成员的工作方式、其职业生涯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构成他们日常重复的活动的结果,简而言之,是这一职业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个结果。”在这里,波斯纳所提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决定“职业意识形态”的观点,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在职业领域的细解。波斯纳还告戒读者,“不要仅仅因为目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那么吃香了,就轻易拒绝了这样的看法,即一个职业界的某些典型的思想模式可能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52)波斯纳的这些提醒,为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做了当代法学的最好的注脚。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律师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出发,从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这就是我们所构建的研究律师的思想进路!这种律师研究的思想进路认为,律师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决定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意识形态,而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律师的本质。生产和物质关系说到底就是经济问题。依照这种律师研究的思想进路前行,就要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律师,或者说,就是要研究律师的经济学问题。只有对律师的经济问题做了详细的剖析,我们才能对律师行业及其制度作出科学的回答。
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律师,并不是完全否定从政治、法律、道德以及意识形态的视角对律师行业进行必要的研究。我们肯定生产和物质关系是律师行业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学归结为研究律师行业的唯一的视角。生产和物质条件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这种决定性的作用都是通过一系列的途径和方式来实现的,其中也包括政治、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离开对政治、法律这些途径和方式的考察,“过分看重经济方面”,(54)把律师简单地进行经济归化,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我们应当看到,政治、法律、道德以及意识形态对于律师行业的巨大影响,看不到政治、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不客观的、不现实的。正如历史“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那样,(55)律师行业的产生和发展,除了经济这一决定性因数外,也应当包括政治、法律等多重因数所造就的。今天,我们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律师,一方面是生产和物质关系对于律师行业来说是起决定性的,因此,对于决定性因素的研究就显的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在律师研究中,以往并不是“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而是根本无视经济对律师行业的决定性影响,片面夸大了政治、法律、道德的影响,律师研究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死胡同。在经历近30甚至50多年的徘徊之后,我们应当走上彻底否定这种“政治上的迷信”、“法律家们的幻想”和“道德的说教”的道路了!(56)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