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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 法律该说话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19 15:44  打印此页  关闭

      同患尿毒症的17岁少女何一文和39岁男子何志刚原本不相识,为换肾与各自亲属配型,均不成功。广州一家医院的配型测试结果却发现,何一文父亲的捐肾与何志刚,何志刚表哥的捐肾与何一文却是“绝配”。但这种交叉换肾却遭到医院伦理委员会和专家的坚决反对,手术被紧急叫停。后来,从海南省传来好消息,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可以做。

   广州这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以8比1的结果否决手术,而海南这家医院却以全票通过的方式支持手术,并使手术圆满成功。同是我们国家的两所医院,前后竟出现这么大的差异,而且理由都很充分。

   广州医院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个“口子”一旦打开,恐怕会导致变相器官买卖。而海南这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认为,从伦理上讲,这两个家庭的交叉捐肾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从法规上讲,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这种情况的进行。

   中国有13亿多人口,类似这样的交叉换肾今后还会碰到,甚至会经常碰到。换有理,不换也有理,那么我们该按照哪一家医院的解释为凭?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按照目前的法律,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换句话说,法律还是空白。

    广州医院之所以叫停这种换肾,担心风险也是可以理解的:手术一旦失败,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一方索赔;二是收回向对方提供的肾脏;三是找医生算账。而这三种情况不仅直接危害医院的利益,甚至会影响主治医生人身安全。尽管我们善意的认为这样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出现纠纷,可不是医院完全能够承受的。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统一的制度标准,甚至提请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用立法的形式,既严厉打击器官买卖,又对合情合理的捐肾换肾予以保护,这才是我们法治社会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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