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法理学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最近,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指出,一些案件“案结事难了”,主要因为有的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纠纷。他要求建立法官走访、联系群众制度,培养群众感情,了解社情民意。随即,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各级法院免费开通专用的民意沟通信箱,这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在努力挽回失落的群众路线。
那么,司法的群众路线是什么?这就是在延安时期,马锡五同志发明的其后在全国各地盛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发明的一大胜利法宝,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马锡五审判方式”被看成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一个独特的“中国司法现象”就是法官骑着自行车(或马),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问地头,在纠纷发生地、在当事人生活地组织开庭,所谓“马背上的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所谓“送法下乡”、“下乡办案”就成为中国司法特有的一道景观,成为人民共和国司法亲民、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成为了人民司法的一大重要特色和亮点。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司法更多地强调法官必须对案件事实本身负责,法官办案必须深入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取证成为法官办案的重心任务。另外,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理、就地审判被看成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设置,如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一次例会上曾经说过的:办案子就是要进行调查研究,就是要同当地群众讨论,把问题弄清楚,大家赞成,案子就完了。如果审理每个案子都把农民弄到城里,在城里住上十天,就耽误十天的工,还要吃饭、住旅馆,终审判决到地区一级,花钱误工就更多了。所以,有些案子要尽可能地采取过去那种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的经验。
但进入20世纪90 年代以来,在司法领域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要么变形走样,要么逐渐被视为一种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的过时东西而加以抛弃,有些人把人民与法院与法官联系在一起颇有微词,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随着时代的变迁,过去司空见惯的中国特有的审判方式、办案现象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一提到诉讼,大家想到的就是电影和电视上的西方场景:庄严的法庭、高高在上的法官、唇枪舌剑的辩论以及不时响起的法锤声。可以说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日渐萎缩,“群众路线”已变得没有多少生存的空间。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转变或衰落,这其中有它的客观原因。一方面随着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种类不断扩大,法官的工作和压力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转变,司法改革逐渐走向深入,我们在指导思想和制度设置上更多地是接受和移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于是,传统的那种深人群众、调查走访,由法官直接调查取证的办案方式被看成是背离了法治精神的“落后“做法,如何把调查取证这种费时费力的包袱甩出去,如何改变“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法官查案,律师阅卷”的困局,如何向西方“接轨”,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强化当事人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成为明智的选择和做法;再比如,巡回审理问题,有的学者列举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诸多弊端,指出巡回审理是闭门“巡回”,便”少“难”多;高速度跑路,低效率结案;公开性差,监督力弱,呼吁在新的形势下重新肯定坐堂问案的合理性,倘若还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作为“基本原则”,那么民事审判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必将寸步难行;再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本来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的一项很好的民主制度,但由于实施成本高昂、对社会现实条件的依赖性较强,人们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司法经费保障不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发生,所以改革开放伊始就受到强烈冲击,随后修改的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不再硬性规定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必须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而是作了相应的变通,逐渐被边缘化;再说调解,调解历来是人民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做思想工作、教育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因此被备受珍视。然而。调解本身也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它要求调解人员热心、敬业、公正和清廉,否则其不但容易影响诉讼效率.而且也易滋生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加之,调解几乎伴随着与生俱来的弊病,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和稀泥”、强迫、欺骗等等也不断地受到了人们的责难。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就有人对“着重调解”原则的正当性展开反思,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没有沿袭过去“调解为主”的提法,只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再往其后,1991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将“着重调解”原则又变更成了“自愿和合法调解”的原则,废除了“着重”的提法,调解在中国民商事司法中的显赫地位开始动摇,学界对法院调解的批判不断升级,在此舆论环境下,自此全国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也开始下降。
可见,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逐渐变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逐渐由常规变成了例外,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研究成为一种奢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被边缘化,坐堂问案对峙法庭成为主流,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调解在司法中的意义、价值在摇摆、下降。这种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被人们更多地淡忘,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淡出了我们的视野,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法院越来越自我封闭、脱离社会,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司法远离了民众的信任,司法拉开了与人民的距离,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笔者在调研中曾听到这样一些很值得法院认真反思的话。一位山区农民说:“法官应该在打官司时调查取证。不能把举证的责任都推给我们。法官不能只使权力,不承担责任。”一打过官司的群众说:“讲程序用意是好的,可是程序太复杂,群众搞不懂,只好找律师,结果律师只顾收费赚钱,法院只管判,不管能否执行,这样的做法,法院当然要受气挨骂。” 而一位在乡镇司法所的工作的人员说:“群众盼望法官能够更多地把法律知识、生活经验、乡村习俗结合起来,不能不考虑实际,法官要学会说理,以理服人,把理说得使人心服口服,让人信服才是真道理 ” 这样的议论再次让我们感受到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失落的群众路线应该找回什么?我认为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加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力度,注重调解和陪审建设。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做到因地制宜,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笼统地搬用。如举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考虑现实国情的阶段性要求,不能片面的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也要接受申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注意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尚不发达以及地区间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上出现的薄弱环节,以提醒、启发的方式向当事人阐明举证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促进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或对其诉讼主张、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或修正。再比如,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问题,这是方便、简易处理问题的重要制度,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能有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减少了群众的费用开支,减缓“诉讼无门”的感觉。再比如,调解问题,注重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优势。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群众路线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人民群众通过一定方式参与司法工作,实现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最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众工作,人民法官精通法律,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力量更加充实,审判和调解工作更有成效,实现情、理、法有机结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我们要挽回逐渐失去的司法权威,不是要人为地抬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是要法官高高在上,让人民群众敬而远之。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必然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诚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的,政法机关必须着力维护人民权益,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加需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人民性教育,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由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权益的机制,真正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更广泛的人权。这样的分析和看法可谓振聋发聩,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