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究竟是基于私利还是公利?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前不久,我看到了亚当.斯密的这样一段话:我们的餐桌上之所以有面包可吃,不是出自于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于他对私利的追求。但是,当他在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他去帮助实现另一种目的,这种目标并非他本意所要追求的东西。通过追逐个人利益,他却增进和实现了社会利益。 实际上,律师与面包师是一样的。这样说,有的人会认为似乎有点贬低律师。但是,律师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它就难以逃脱这样的命运。 一、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不是出自于对当事人的恩惠。我们赞赏一些律师的无私奉献,为了帮助穷苦人或公益,他们不收费或低收费。这种律师在中世纪就出现过并被称为圣人。但是,哪一个律师可以永远不收费?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律师要生存、要发展,他们不可能都成为慈善家,施舍者。 二、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是为了从当事人那里获得私利。这点听起来也有点不入耳。可是,又有那个律师不是这样呢?无利不起早。律师也受制于这一规律。没有律师的私利就不会有律师的服务。这就是商品的等价交换。 三、只要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律师的,律师之间就摆脱不掉竞争。律师追求服务品质不是来自于他们的喜好和道德高尚,而是来自于当事人的需求和律师之间对于私利的竞争。 四、最有意思的是,正如面包师制作的面包必须符合食品和卫生的法律规定一样,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社会目标讲,当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服务时,就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并不是为了追求社会目标。而是那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律师这样做的。如果离开了与当事人之间的私利交换,所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的《律师法》中写到,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这些文字上看,似乎律师仅仅都是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服务的,全然没有个人的私利。这大概仅仅是政治家和立法者的幻想,并不是客观现实。 律师服务是商品,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律师服务是商品,它就离不开私人利益,它就受制于那只看不见的手。100多年前,马克思也把律师服务作为商品来看待,100年之后,我们难道还要回避吗? 我们反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观念,但是,我们应当赞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说法。只要依照法律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公平合理地收取费用,律师的行为就是无可非议的。那种只空讲公利而不承认律师的私利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少给律师带那些莫须有的“高帽子”,让律师回归自然本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