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总书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提出的新理论。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中,具有战略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内容在当今我国发展时期的具体要求。科学发展观深刻的揭示了我们国家发展时期所面临的五大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要求,社会的发展就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只有深入解决各方面的矛盾才会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因此,科学发展观提出统筹五大关系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律师的法律服务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律师服务工作纳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律师服务业要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六大关系。一是统筹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二是统筹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三是统筹律师与服务对象当事人的关系。四是统筹律师与服务对象的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五是统筹律师服务过程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六是统筹律师服务中与律师同行的关系。统筹好上述六大关系是律师服务健康发展的有效 保障。
一、统筹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形势下所提出的政治要求。
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符相称的。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法律规定来指导和帮助当事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当事人的违法请求,应当给予解释其违法状态,动员其放弃违法的请求。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应当指导并帮助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律师的服务过程中,坚决反对利用危害社会稳定的方法和途径表达诉求。律师应当按照稳定是发展的基础的正确思路依法服务。对于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社会稳定的现象和苗头,律师应当积极并及时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并同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稳定工作。
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坚持不利于稳定的话不说,不利于稳定的事情不做。要坚决按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承办群体性案件的规定向主管机关通报案情和承办意见,协调相关机关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统筹律师服务过程中与司法人员的关系
律师与司法人员都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司法人员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接触最为密切的群体。律师在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是中介,具有桥梁的作用。因此,统筹好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对预防司法腐败、减少当事人的误解、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律师和司法人员的文件要求。做到与司法人员公开、正确、正派。要严禁向司法人员请客、行贿或唆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请客、行贿。要严禁与司法人员沟通买案卖案。对司法人员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不理解的,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司法人员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要动员当事人服判息诉,不无理缠诉。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结论,要指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纠正,不得唆使或者暗示当事人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
三、统筹律师与服务对象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服务对象是委托关系。律师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超出授权。若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必须超出授权范围,律师应当书面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若当事人不认可的,律师不得行使。特殊情况下,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后,律师应当让当事人补充授权,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律师行为,必要时律师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厉害关系人,撤消已作出行为。
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根据所办法律事务的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方案,并留有书面记录。律师对承办法律事务中,与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证据、文书资料的交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过程中,对接触到的证据、文书材料以及知悉的当事人情况应当给予保密。无论在对外宣传还是学术讨论中,律师使用案例都要力求避免披露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结束后,律师收取司法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要及时转交当事人,并根据情况做好服判息诉或上诉的后续工作。
律师应当按照纪律规定严禁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四、统筹律师与服务对象的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提供服务的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是一对矛盾关系。律师作为帮助委托人实现权益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矛盾的峰顶浪尖。律师要切记,律师工作的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是制造社会矛盾。既要通过工作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又要把纠纷矛盾消灭。切不可仅仅考虑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忽视在当事人之间制造产生新的矛盾。
律师因为懂法,同时因为是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对方当事人一旦不冷静,往往迁怒于律师。因此,律师在为自己的委托人的服务中,要针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依法有理、有利的说教与辩论。不可吹毛求疵,恶意中伤对方当事人。
五、统筹律师服务过程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律师的职业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同时律师的职业也是律师生存的基础。经济效益是律师生存之本。但是,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同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有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切不可在服务中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之上,做捞钱型律师。律师应当铭记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勤勉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来提高社会效益。要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统筹律师服务中与律师同行的关系
律师与律师在公堂上是对手。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是利益相对的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在业务占有上是竞争对手。
律师不论地域,都要记住律师是同事。全国律师是一家人,律师之间是协作关系。律师之间不得贬低和诋毁同行。要记住贬低和诋毁同行就是贬低和诋毁律师这支队伍。
律师在业务竞争上要避免不正当竞争。要通过正确途径,通过增加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来竞争。在外地律师请求协作的时候,要积极给予配合。
上述六大关系在律师服务过程中,关系着律师服务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正确处理好了上述六大关系律师业才可以健康发展。因此统筹六大关系是律师业中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一位律师必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统筹业务中的六大关系,为自己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