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鲁律协[2010]17号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1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均应参加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二、考核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参与警示教育活动,党员律师参与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活动情况;
(七)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八)律师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
(一)考核时间: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师协会规定,但应与各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二)考核程序:
1、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2010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后);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本通知第二项“考核内容”中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5)2010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意见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县域所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直所直接报省律协秘书处)。
3、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2)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3)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4)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5)市律师协会在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获准许可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10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超过9个月的;
3、2010年因病暂停执业超过9个月的。
(二)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市律师协会。
六、有关工作要求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是《考核规则》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师协会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考核规则》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并组织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市律师协会报送省律师协会的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并附表2、表3。
报送的各种材料,均应附电子版。
附件: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3、2010年度律师年度暂缓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