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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省政府《关于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选聘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08 14:48  打印此页  关闭

                   鲁府法函〔201414

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为完成上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入选范围

省内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

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入选标准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实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身体健康。

  三、评选程序

  ()报名

  请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下载《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并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其符合入选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初审

  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选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人员名单。

  ()公示

  省政府法制办通过“中国山东”网或者“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向社会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建立山东省法律专家库。

  四、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根据省政府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需要,从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中遴选若干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为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费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或者委托,聘请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相关费用参照政府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严格纪律

  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人选的评选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报名者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更新退出机制

  山东省法律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对新申报人员通过评选的,增补加入专家库;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截止至2014516(以当地邮戳为准)。报名人员须提交《报名表》等材料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1份。报名材料以信函方式寄送,不受理现场报名。

  邮寄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2566969,电子邮箱:sdyfxzzd@163.com,联系人:刘杰、张健。

  附件:山东省法律专家库人选报名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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