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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律协《关于收缴2015年度会费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2-24 17:28  打印此页  关闭

 济律协﹝20162

关于收缴2015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度律师行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纳会费范围
   
团体会费缴纳范围:凡20151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应缴纳团体会费。20151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当年度团体会费。
   
个人会费缴纳范围:凡20151231日前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应按照缴纳标准足额缴纳会费。其中201311日(包括20131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只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缴纳会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我市律师行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标准为:
   
市直和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15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2000元。
   
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12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1500元。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100元。
    2013
11日(包括20131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个人会费,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100元。
   
三、缴纳会费方式及时间
   
各单位应尽量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缴纳会费,并且务必于315日前缴纳完成。
   
各单位缴纳会费时需携带201311日(包括20131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缴纳会费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此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足额地缴纳会费。会费收取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财务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郑雯  孙晓雯     电话:0531-87028630
   
收款单位:济南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槐荫支行
   
开会名称:济南市律师协会
   
    号:16020144000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