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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规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20 12:51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刘学文介绍,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审标准宽严适度、裁定文书注重说理为工作要求。在受理审查的程序环节上,规定得尽量详尽周密,确保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保证再审标准宽严适度;对裁定文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主要从审查组织、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定文书等方面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

 

    从具体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具有“加强权利保障、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查程序”三大特征。

 

    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在接受材料环节、审查进程指引方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方面等内容上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确保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指引,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及时送达。

 

    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司法行为。在规范受理行为、规范审查程序、规范裁定文书、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受理审查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在各个环节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完善了受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范围。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了审查书面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四种审查方式;明确了调卷方法,即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明确了提审原则,重申了再审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同时规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